《民法典》里的人本生命线

2021-10-15 02:23
当代工人 2021年14期
关键词:继承法司法解释继承人

《民法典》的出台是关涉到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的一件大事,对法律人而言更是一件大事。有多大呢?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共有116件,其中,直接废止的有89件,就包括赋予公证遗嘱以优先权的《继承法》司法解释,此前《继承法》中关于自书、代书等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也予以取消。

自此,最早颁布于1985年的《继承法》和配套司法解釋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

为什么要在这上下“功夫”呢?因为当初《继承法》的规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新的时代,很多条款越来越无法适应百姓生活的现实需求,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对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和缺少打印遗嘱的规定。以当下的眼光来看,公证遗嘱优先,不仅不能真实地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将公证遗嘱优先条款予以取消,使遗嘱不再因形式上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而是将遗嘱效力的决定权回归于立遗嘱人,以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来判断遗嘱效力,不仅真切回应了民声,也体现出民法权利本位的原则。

不仅如此,《民法典》还新增了打印、录像两种遗嘱法定形式,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也能使遗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继承人的相关权利不受损害。

值得一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还特别规定,在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使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当然,除了遗嘱形式,民法权利本位在继承编上还有很多“与时俱进”的人文体现之处:

一、原《继承法》是以“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上述规定,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将类似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

二、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侄、甥可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更大程度地保障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三、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文有助于遗嘱人充分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不再过多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充分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四、《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以及职责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不仅与国外立法保持了同步,也适应了当今经济环境下权利人的实际需求,使遗产的范围及分配更加科学、专业,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有力地维护了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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