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动因、逻辑及启示

2021-10-18 19:11唐辉
党政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

〔摘要〕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呈现出由不相适应到自我调整再到相互适应的循环过程,这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因。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把握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数次变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打破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揭开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土地“一权”确立基础上重塑了农民主体地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土地“两权”分离基础上提升了农业产出效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土地“三权”分置基础上延伸了农村发展空间。每一次变迁都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和农村发展的具体条件决定的,体现的是发展的延续性、制度的一贯性和历史的相承性,生动再现了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关键词〕建党百年;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1)05-0034-10

“认清中国的国情,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根据。”〔1〕而认清中国国情首先必须把握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对基本矛盾在我国不同发展时期的具体体现。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运作的环节,从而解放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健康前进。而土地作为历史进程的一个客观因素,土地制度的演变规律,反过来又印证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规律的必然性,这是用唯物史观分析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一、社会基本矛盾是土地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因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也是推动土地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因。马克思指出:“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同他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2〕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马克思首次总结了不同社会形态存在的这两组社会矛盾,推动了社会历史的进步发展,被恩格斯评价为“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3〕。这一矛盾贯穿于不同社会形态中,呈现出了由不相适应到自我调整到相互适应的循环过程,其运动规律表现为不同时期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这一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当生产关系总和即经济基础进行变革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也将随之调整,从而实现新的平衡,继而推动社会形态的发展和更替,推动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

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足以证实“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准”,不论是生产关系还是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都是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起点和归宿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阶段性发展来看,虽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依旧存在,但从整个社会历史进程看,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这些矛盾表现为经济高度發展过程中常见的一个现象,是发展中的困惑、发展中的问题,属于非对抗性的矛盾,是能够通过不断的改革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来加以解决的。中国共产党依据我国不同阶段的具体国情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变革不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就是正确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矛盾运动规律的结果,土地制度的数次变革也是如此。

土地作为历史进程的一个客观因素,其制度的每一次变迁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生动体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侧重于打破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从“平均分配土地”到“耕者有其田”,赢得了农民,取得了政权,从而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揭开了序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侧重于主体维度。广阔的土地资源受限于主体的能动性束缚,在农村社会系统运行中不但难以有效转化为资本,而且随着农民主观意愿持续损耗进一步呈递减态势,最终陷入恶性循环。而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是生产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我们通过确立土地“一权”①重塑农民的主体地位,完成了新中国乡村建设的第一次大的变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侧重于产业维度。农业既是联结农民主体和农村空间的媒介与载体,也是两者间相互作用的产物,若农民主体和农村空间出现不兼容、不协调问题,将加剧农业产业竞争力的弱质化。我们通过分离土地“两权”提升农业的产出效率,完成了新中国乡村建设的第二次大的变革。农村是农民主体和农村产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只有不断提升农村空间发展的边际效益,才能增强农业的集聚效应和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我们通过分置土地“三权”延伸了农村的发展空间,完成了新中国乡村建设的第三次大的变革。从打破僵局阶段到开拓性阶段到探索性阶段再到今天的完善性阶段,土地制度的数次变迁记录了100年来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乡村振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巨大成就。

二、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演变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土地制度是事关国家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制度。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能够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的胜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源于赢得了农民的支持,要赢得农民支持根本上在于解决土地问题。但土地制度变化是由客观规律和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而不是人为决定的。在社会基本矛盾的推动下,土地制度演变的不同阶段连接成土地制度变革的整体历程,这是其内在规律。从本质上看,农村发展滞后的根本问题是在乡村振兴整体系统中,建设主体、产业载体与发展空间和国家整体发展阶段出现诸多不兼容、不协调问题,其本质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相适应。因此,正确分析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明晰不同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理解乡村振兴的“其然”,也有利于洞悉乡村振兴的“其所以然”。我们党从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转向奋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这一发展阶段时刻提醒我们,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要依据社会基本矛盾保持战略定力与战略清醒,竭力避免超越阶段、超越现实的急于求成倾向;时刻提醒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和发展意识,在预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与复杂性的基础上,乘势而上、顺势而为。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揭开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毛泽东指出:中国社会的特点决定了“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而“谁能赢得农民,谁就能赢得中国”。〔4〕因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始终坚持把土地问题作为革命的中心问题,依靠广大农民推动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这一时期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农业生产建立了历史链接,生产和革命这一矛盾体在这一过程中协调一致并相互配合,通过农民翻身实现政治动员,进而促进生产发展,而生产的发展反过来又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革命意识。虽然这一时期,党制定的土地政策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但整体都是围绕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目标来推进的,从而揭开了百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大革命时期,地主通过垄断土地,收取佃农租金,土地兼并严重,农民纷纷破产,农业生产日渐萎缩,导致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对立。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农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大提出,“中国三万万的农民,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5〕,党的三大提出将发动广大农民作为党的中心工作之一。而要发动农民,首先要解决的是土地问题,因此,土地制度变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虽然,孙中山比中国共产党更早提出了“均地权”方针,但由于国民党阶级立场问题导致土地政策摇摆不定,没有触及土地产权问题。而这一时期,一批相对了解农村情况的“农民领袖”和共产党员已经付诸实践,领导农民先后在湖南、广东、浙江等地开展限租、减租、铲除苛捐杂税的实践探索。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领导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施“平均分配土地”让农民掌握土地权利。大革命失败后,革命重心转向农村。毛泽东在充分调研农村的基础上,指出农村的根本问题就是土地分配不均,富农地主占据了近80%的土地,重新分配土地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当务之急。但进行土地改革必须遵循两项基本原则:一方面,必須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另一方面,必须团结中农,不损害中农利益。只要能做到这两点,土地改革就能胜利完成,土地问题就能够普遍地彻底解决,而我们也就获得了战胜一切敌人的群众基础〔6〕。基于此,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策略〔7〕,“按人平均分配,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推进土地资源再分配。广大农民政治和经济上的翻身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农村革命根据地得到长足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据根据地发展情况和抗战的不同阶段,进一步推动了土地制度变革。在战争防御阶段,党中央在《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提出,没收地主的财产、房屋、土地和粮食,没收汉奸卖国贼的一切土地财产,但不没收献身抗日事业者、小土地出租者和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进入战争相持阶段,中国共产党开始推行“两减两交”的政策,在土地关系上,“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让农民有饭吃;另一方面,实行部分交租交息,让地主也能过活”〔8〕。从而推动扶助农民、联合地主富农的抗日方略。依据规定,不同根据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土地政策,如“二五减租,一分减息”政策,就是依据根据地实情,以抗日战争前的租额为基数,降低25%的租额,避免超经济剥削。这些政策的实施,减少了地主收入,增加了农民收入,让更多的农户有土地、垦荒地,购农具、施肥料,提高了农业产量,恢复和发展了根据地经济。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逐步从“均田地”的设想转向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土地政策,政策更为明朗,更加切合我国当时的发展实际。毛泽东指出:“发展农业生产,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在完成了土改任务后,党和民主政府就必须立即……将农村中一切可能力量转移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面去。”〔9〕基于此,1947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施“耕者有其田”,为农民颁发土地所有证,明确规定农民可自由支配土地生产、买卖和出租等,以法规形式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在解放区全面开展彻底的土地改革。1948年8月,解放区的多数地区已完成土地改革。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土地“一权”确立基础上重塑农民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土地上劳作的农民自然是农村经济的推动者,是农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要素。解决三农问题,“归根到底要靠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与创造精神”〔10〕,中国共产党必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11〕。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一种解放均是将人的关系与人的世界还给人自己。而土地作为农民生存和生活的根基,要解放农民这一生产力,首先要把土地所有制这一生产关系还给农民。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农业生产工具落后、农业科技水平低下、农产品市场化程度低、农民教育水平落后等问题,为了激发农民种地热情、恢复国民经济发展,1949年9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了新中国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统一了土地产权,规定已经实施土地改革的地方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尚未实施土地改革的地方要按照家庭人口基数实现耕者有其田。〔12〕1950年6月,刘少奇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规定:“实施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13〕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4690万公顷的土地被无偿分给了全国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农民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到了解放,获得土地产权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巨大鼓舞,农业生产力得以解放。此外,在这一时期,党中央还积极组织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业副业为中心任务,大力推进劳动互助与合作供销事业的发展,奖励劳动模范,科普农业知识,支持农业科研,鼓励发明创造。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还在资金、税收、物资等方面进行了扶持,向农民发放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贷款,总结农业生产经验,试验推广新农具、新技术,推进垦荒运动,兴修水利。到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已超战前最高产量的90%,三年时间,农业生产值增长高达48.5%。至此,人民群众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矛盾在根本上得以解决。

土改完成后,基于阶级矛盾不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现实,党中央提出社会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对建立先进工业国的要求和落后的农业国现实之间的矛盾”〔14〕,要求建构农业发展制度,以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为工业提供原料和市场,为重工业发展积累更多资金。1953年12月16日,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从互助小组到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1953年夏,国家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土地制度,将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在此基础上,1958年,党中央出台《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鼓励建立公有化程度更高、规模更大的人民公社。开展合作化后,“人虽然还是那些人,但通过组织个人力量大得多,以前不容易办的事情,合作化之后就不难了。” 〔15〕通过这一系列的生产变革,到1957年底,全国农业生产总值比1952年增加了24.8%,年均增速达4.5%,人均拥有粮食306公斤,顺利完成了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但另一方面,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制度不断模糊土地产权、集中经营管理、平均分配收入,这种不具有排他性的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无法形成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随着农民对土地产权的逐渐弱化,农民的主体意志和个人意愿开始淡化,平均主义开始盛行,截至1958年底,全国共有1.2亿农民加入了高级合作社,虽然土地名义上归农民所有,但农民和土地间的产权关系已名存实亡。由于个人报酬和劳动效率关联度降低,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一个样,搭便车、偷奸耍滑等机会主义开始盛行,最终导致农业发展的停滞和倒退。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土地“两权”分离基础上提升农业产出效率

“一家一户式”的农业经营模式具有相当的活力与韧性,这种活力与韧性蕴藏于“家户制”的传统之中。此时,人民公社的体制弊端,体现的就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相适应,导致20世纪70年代末,温饱问题成为广大农民的当务之急。这一时期,通過建立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农民拥有自主经营的基本权利就成为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产权关系与经营关系的分离对于当时正确处理农地关系、解决农村主要矛盾意义深远。

为了解决温饱问题,1977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偷偷实施了“包产到户”,揭开了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序幕。特别是1978年秋,特大旱灾的爆发阻断了安徽的秋种进程,审时度势后,9月1日,安徽省委决定将部分撂荒的土地借给农民,每个农户可向集体借三分地种菜,进一步为“包产到户”的复活酝酿了机会。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发明的,“农村改革中的许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的,我们把它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16〕。1978年底,安徽省实际推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已达1200个,1979年发展至38000个,在全省生产队中占比约10%。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都开始隐蔽或公开地实行“包产到户”。随着包产到户产生了实效,国家开始逐渐意识到,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1982年,农村改革的首个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联产承包制的作用,提出联产承包制不仅协调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时发挥了农民自主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积极性,这就为联产承包、包干到户提供了政策依据。1983年,党中央通过的《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更为明确地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的新发展”,这种经营更具灵活性、分散性、及时性和效率性,农户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何时生产、劳作时间均由农户自主选择,这种模式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经济活动。这一评价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 邓小平指出,从长远看,我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要有两次飞跃: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个飞跃,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适应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集体经济,勾勒出农业长期发展体制模式。〔17〕为此,国家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农村户口、劳动力数量,将土地分给农民自主经营,为了配合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改革,党中央在肯定土地合理承包的基础上,推进了一系列的改革。

一方面,党中央开始有计划的推进农产品价格与市场化改革。党中央认为农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只有商品化市场化才能实现农村地区社会分工,进而推动生产力发展。1985年,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标志着农业的市场化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国家与农民订立合同,规定农民将相当数量的农产品上缴给国家后,余粮归农民自由处理,包括可以在自由市场上出售。显然这项改革调整了之前集体管理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单位的生产模式,转为一个以农民为单位,由农民自我管理、生产、分配及经营的新型体制。劳动投入与土地产出直接挂钩,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农民不仅拥有了土地的生产经营权,而且扩大了产品的分配权与处置权,“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18〕,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1985年,党中央明确提出农业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领导转变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1987年,党中央决定开放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鼓励农民自主选择。农产品市场的自由化和发展使得农民的农业生产成果得以获得较之以前更高的价格和受益;由于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就推动了农副产品自由市场的形成。为了激发农民群众增加农业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1984年,中国共产党以法律和政策形式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1998年进一步延长30年。1988年,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中国共产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此同时,政府也提高了农产品的征购价格,尤其是棉花和其他非粮作物,助推农民的真实收入获得了连续数年的高速增长。农民手上的现金大增,农村经济大为好转,少数农户更是一跃成为万元户。

另一方面,党中央开始有步骤地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1979年,党中央提出要提高产业产出效率,必须大力推动农用工业发展,提出增加农药、化肥、农用塑料生产的政策。1984年,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的农业发展策略,〔19〕高度重视农机工业、生产资料对农业产出效率的助推作用,从生产和流通领域盘活农业生产资料供应。1990年,党中央又确立了一系列农用工业投资和扶持政策。同年,我国实施了农口“五站”的“三定”工作,从立法层面确保农技推广工作的展开。此外,党中央认为农产品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要与时俱进依靠科技改善农产品品质,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化农业结构。

党中央在土地“两权”分离基础上,立足农业产出效率提升,所做的一系列土地制度创新和相关改革,不仅推动了农业的繁荣发展,实现了1979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一个飞跃”,创造了7%的土地养活22%的人口的世界奇迹;而且“初步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框架”〔20〕,为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复苏,农村的文化、教育、基建、医疗等事业也蓬勃发展起来。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开始显露出来: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导致土地碎片化、农业生产遭遇两个“天花板”(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两道“紧箍咒”(环境恶化和资源短缺)……从整个世界情况来看,家庭经营是基本的土地经营模式,但家庭经营和大市场大社会之间存在天然鸿沟,构筑家庭通向大市场大社会的桥梁是必然选择。有学者曾经指出: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衷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和粮油的供应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这种制度也需不断改进和完善,应鼓励探索多种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形式。〔21〕为此,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据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2〕。“应赋予农民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他们“以多种形式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24〕。这些为党中央推行土地“三权分置” 提供了现实依据。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土地“三权”分置基础上延伸农村发展空间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进城务工,导致人地分离现象严重,许多农民不愿为承包的土地注入资金,流转土地经营权意愿增强,而土地资源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要规范其流动,只有通过“确权”,才能实现“赋能”。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权分置”制度和“两权分离”制度相互嵌套,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在继承原有农地秩序的基础上,不断延伸拓展农村发展空间,成为解决农地问题、促进乡村振兴的全新举措。这既是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也是“城乡一体化”政策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在《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三权分置”思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九条,形成对“三权分置”制度的文字表达。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以“三权分置”为特征的土地制度改革正式开始,为激发市场活力,“三权分置”制度分离了土地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2019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在法制层面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把中央精神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2020年,《民法典》进一步阐明了土地经营权内容和具体行使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完成了从政策提出、具体实施到写入法律的完整过程。可以说,“三权分置” 协调了农业生产各要素间的关系,是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的一大趋势。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正式提出后,农户参与数量越来越多,流转方式越来越多元,流转规模也越来越大。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在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实现了城乡要素双向流动。随着“三权分置”的推进落实,许多新型经营主体纷纷涌入农村,在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同时,还带去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展理念,为发掘农村空间发展潜力提供了更大动能。

不难看出,“三权分置”改革是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新举措,是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径,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突破口。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未来乡村建设行动走向和三农经营体系必然在生产面积上实现适度规模化,在生产形式上以合作化、产业化为主导,劳动方式将基本实现现代化,从而实现家庭经营和大市场大社会的對接,完成土地制度的现代化改革。其机制和路径主要依托农村地区的特有资源,在拓展农村发展空间的过程中,在推动“农村包围城市”的现代化过程中,实现农业和多部门的“联姻”,即推动“农业+”模式,如农业+加工运储进口、农业+电子商务、农业+技术策划、农业+游医乐教等模式,在农村推动第四产业的到来。未来在延伸农村发展空间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主体性不足,“技术化”“问题化”“内卷化”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宏观层面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和以人为本为目标,在中观层面上坚持注重城乡差别和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在微观层面上坚持激发农民内生动力和因地制宜为目标,从而形成“宏观—中观—微观”合力,让可持续性、创新性、绿色性、能动性、发展性贯穿农村空间延伸全过程,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思维借鉴、方向指引和本质规定。

三、透过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看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基本矛盾的把握及其启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面临的发展环境更加复杂、改革任务更加繁重,对党和国家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坚持运用唯物史观,不断深化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认识,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才能更好推进农村地区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提出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新理念、新战略,解决了农村地区许多过去想解决却没有解决的问题,推动农村地区的历史性变革、取得脱贫攻坚的历史性成就,这与党中央科学运用社会基本矛盾原理指导中国实践密不可分。新时代,我们要进一步运用社会基本矛盾理论推动农村地区的创新发展,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分析、解决农村地区的重大问题,从认识论的角度,充分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客观规律,明晰全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从实践论的角度,科学把握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明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从价值论的角度,深刻把握农村土地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明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普遍真理。

(一)在认识论上,充分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客观规律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有着作用与反作用的现实过程,不是单线式的简单决定和被决定逻辑〔25〕。在前现代社会有机体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有时界限是相对模糊的;跨入现代社会门槛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的层次相对分明;到了现代信息社会以后,特别是进入大数据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往往相互融合,边界又回到原来的相对模糊状态,在社会有机体内,我们很难找到单一的、纯粹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或文化问题。因此,在未来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中,我们首先要在认识论上,在充分分析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充分把握并运用农村土地制度演变规律的客观性。

一方面,要坚持社会基本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结合。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无论如何反作用于生产力与经济基础,都必须遵循两个“适应”原则:一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状况;二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普遍性规律。但是,这一基本规律在具体到不同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不同时期时,受不同的生产力与经济基础的制约,又会导致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不同的、“特殊”的社会主要矛盾。因此,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如: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土地归农民所有,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土地“三权分置”,都是土地制度变革和我国不同阶段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结果。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对立,最大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就是农村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如农民主体地位的日益突出和素质技能不高间的矛盾、农产品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等,这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具体反映,体现的是矛盾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要坚持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不变和变”的有机结合。社会基本矛盾的“不变”指的是基本矛盾构成内容不变、相对静止,具有稳定性。它是对人类社会庞大的矛盾体系中不同社会形态和不同发展阶段主要矛盾的共同特点的概括和抽象。不同社会形态和不同发展阶段主要矛盾双方均是围绕生产力系统和生产关系系统的矛盾运动展开的,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具体表现和必然结果。 它的“变”指的是基本矛盾存在状态始终为绝对运动状态,绝对运动必将导致矛盾双方此消彼长、向前推进,具有条件性。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主要矛盾运动的格局也会发生相应改变。社会基本矛盾的“不变”是在社会主要矛盾的“变”中实现的。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历经三次主要变化,但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没有变,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变,这要求我们在认识和把握土地制度演变的百年历程中,与时俱进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在充分认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变化的基础上,自我调整,以发挥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破解农村生产力发展亟需破解的难题。

(二)在实践论上,科学把握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建党百年来,我们在农村地区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在《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恩格斯写道:“经济是基础,但对历史斗争进程发生影响并在许多情况下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各因素。”〔26〕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中央面对经济建设遭受的严重挫折,及时调整思路,自觉调整了上层建筑中超越现实情况的“左”的设计,充分认识农村纯粹公有制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相适应的弊端,逐渐变革集体统一经营生产和分配方式平均主义等不适应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缓解社会基本矛盾,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今天,社会主要矛盾之所以能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社会生产的矛盾转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间的矛盾,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改革不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解放发展了生产力,积累了庞大的社会财富。如:摈弃“一大二公三纯”的生产关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体制;注重科技兴农、人才兴农,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完善农村基建、脱贫攻坚、保护环境等。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扎实推进,农民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这里,领导力量就是上层建筑重要的因素。刘少奇在论述中国共产党作用时曾经指出:“伟大的中国农民战争,如果在無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是完全能够胜利的。”〔27〕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8〕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不论是制度构建,还是理论创新,均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制度才能在不断变革中体现并证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三)在价值论上,深刻把握农村土地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导向

办好中国事情,必须处理好“三农”问题。建党百年来,我们能够从“站起来”“富起来”走向“强起来”,关键在于我们党能够清醒地认识和把握不同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坚持从农民利益出发,为了农民,依靠农民,通过土地制度变革,不断改变农村落后的经济面貌,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何认识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是社会历史观的重大问题。”〔29〕坚持人民立场是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我们党的价值根基。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为了满足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是为了改善民生。正是因为牢牢掌握了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这一方法论,中国共产党人才能百年来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改革方能大有作为,民族方能更好发展。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解决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在明确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领导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道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审时度势,从提高农业产出效率出发,冲破传统体制的束缚,从试点试水到全面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解放农业生产力创造条件。短时间内,有效提升了农民的人均水平,改善了农村落后的社会面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分散经营模式跟不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状,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八年聚焦“三农”问题,提出了“三权分置”改革。每一次的改革均起源于农村问题的提出,党的“三农”情怀、人民情怀随着一系列乡村振兴战略得以持续展现,随着农村翻天覆地的变化得以真实体现。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受社会基本矛盾和历史根基的复杂影响,不能简单归因于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的单一需要,应当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视角解读农村土地政策變迁的百年历程。必须跳出土地制度看土地制度,打破历史与现实土地制度变革实践在叙述、时空等方面呈现出的割裂状态,从唯物史观立场来梳理阐释其基本脉络和演进逻辑。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演进,体现了百年来我们党对农村发展领导方式的改进,被实践证明了是正确的科学实践观,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品质要求的发展观,是代表我国农业改革进步的发展观,指引着我们迈向2035年农业农村基本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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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J〕.求是,2020,(2).

【责任编辑:郝儒杰】

〔基金项目〕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园城市乡村表达:现实审视与路径优化——基于郫都区构建绿色生态网络的实现研究”(2021CZ087)

〔作者简介〕唐辉,中共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讲师,四川 成都 610017。

①“一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二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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