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兰双
“弹弓论证”有很多种形式,不同的哲学家出于不同的目的使用它。该论证最早由丘奇(A.Church)提出([4],第29 页),用于反对卡尔纳普(R.Carnap)的意义实体。“弹弓”(slingshot)一词则是出自巴威斯(J.Barwise)和佩里(J.Perry),之所以叫它“弹弓论证”,是因为整个论证的篇幅很小,却是十分有力的武器,足以对很多重要的哲学观点进行攻击([2],第387 页)。
戴维森(D.Davidson)就曾用“弹弓论证”攻击过真理符合论,他的论证意在证明:并没有什么不同的事实供不同的真命题去与之符合,所有的真命题都符合同一个事实——那个唯一的“大事实”(the Great Fact)。这个结论不仅涉及到符合论中“事实”概念的合理性,还涉及到了符合论的一个重要的推论——关涉性原则。因此本文首先介绍真之符合论与“事实”以及“关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背景,阐述并分析戴维森版本的“弹弓论证”,最后通过考量论证所使用的LP 规则和SP 规则,对它反符合论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真之符合论的核心观点可总结为:一个真值承担者(truth bearer)为真,是因为它与“实在”(reality)相符合。从古典发展至今,符合论有很多版本,按照真值承担者所符合的“实在”类型的不同,库恩(W.Künne)将符合论分为“基于对象的符合论”(object based correspondence theory)和“基于事实的符合论”(fact based correspondence theory)。1可参见[8],第三章。其中“基于事实的符合论”便是认为真值承担者所符合的“实在”是一种“事实”而非具体的“对象”。
这一观点在20 世纪初最具代表性,最初是由摩尔(G.E.Moore)将“事实”概念引入到符合论的定义当中。摩尔对于真、假的定义起初与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并无两样,他以“摩尔正在听管弦乐”这个信念2摩尔认为信念是真值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