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刑事合规之适用研究

2021-10-21 11:13:16徐久生师晓东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徐久生,师晓东

刑事合规制度肇始于美国,1991年《联邦量刑指南》规定,企业若是业已制定合理的并有效实施的合规计划,即预防与发现企业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系列事前与事后的措施,企业为员工犯罪承担替代责任时可以享受“优惠”,由此激励公司借助合规计划进行内部治理。同样,刑事合规制度在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运用。除此之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对刑事合规制度青睐有加。例如,日本判例认可被告公司事后建立合规计划作为减轻刑罚之事由。意大利2001年通过的法案(Law No.231/2001)规定,未采取合规措施的公司要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对合规问题的重视始于“美国制裁中兴事件”。2017年12月,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中兴通讯公司作为起草人之一制定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为合规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原则性的标准。2018年11月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基于此,在理论界有不少学者主张将刑事合规制度引入我国单位犯罪体系之中;在实务界有些司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办理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引入刑事合规。例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印发的《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指出,对合规整改验收合格的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的,可以不捕不诉,或者提出缓刑、减免罚金的建议。然而,法律制度移植受到诸多制度因素的限制,在我国单位犯罪的制度背景下是否有可能引进刑事合规及其适用空间究竟有多大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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