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南京地区的民间赈济和政府义演

2021-10-21 00:32江陈安
关键词:义演南京慈善

江陈安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南京作为最早开埠的城市之一,它较早地接收了民国时期的新文化与新观念;同时它又是南京国民政府的首都,这也让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更多政治上的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方方面面,赈济救灾领域也毫不例外。南京城内就存在着种类繁多的慈善组织。在成为首都后,政府的强势回归使得真空期迅速消失,政府也慢慢成了南京地区赈济的主力军。相较于沿海的上海、天津等城市民间力量占主导的模式,南京这种政府大量参与,民间占次要地位的模式十分特殊,这也让南京的救济模式更有研究价值。

史学界对于慈善的研究从未停止,而且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大多关注集中在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①(1)①相关研究有:张秀丽《娱乐与助赈:民国天津赈灾义演研究(1912—1937)》,《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第4期;郑利南《抗战时期平津地区慈善义演研究(1937—1945)》,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7年;郭常英,梁家振《民国初年北京窝窝头会及其义演考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徐忠友《梅兰芳1935年秋在杭州赈灾义演》,《文史天地》,2020年第1期。。尽管如此,学界关注地区仍有空缺,近海或者内陆诸如南京、武汉等城市关注度显得有些不足。尽管如此,学界对于这一时期,尤其对南京国民政府的作用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②(2)②相关研究有:郭常英,韩星耀《南京国民政府与“慈善义演”关系研究——以义演活动组织为中心》,《近代中国》,2020年第1期;郭常英《慈善义演参与主体与中国近代都市文化》,《史学月刊》,2018年第6期;岳鹏星《清末民国义务戏考察(1906—1937)——以京、津、沪为中心的探讨》,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4年;赵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与慈善团体关系研究(1927—1937)》,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师范大学,2019年;段金龙《灾荒与演剧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西师范大学,2017年。。本文尝试从微观角度出发,关注民国时期的南京特别市,在“强政府,弱民间”的大前提下民间与政府对赈济方式选择的不同之处,以及二者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和相互协作。

一、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和救济方式的选择

1927年是南京慈善组织发展历程的分水岭,伴随着国民政府建都南京,以及建立起对全国名义上的统治,相对而言被忽视的城市基层统治也被政府重新重视起来。由于传统善会善堂的地区性模式被近代救济模式逐渐取代,近代慈善组织开始社会化。同时南京市作为国民政府首都,社会救济事关国民政府的形象,因此从清末发展至今的民间慈善机构就成了管理部门格外重视的问题。在近代化进程中,赋予其法律地位的立法工作向来是首要大事。中央首先于1929年颁布《关于颁行训政时期施政纲领草案的训令》,并以此为法令开始在地方建立起监管部门[1]。其做法是:中央层面首先是进行了机构改组,将内务部改为内政部,下面设立民政司专门管理慈善救济。1929年,为了统一全国赈灾事务,国民政府将赈济事务从内政部划出,并裁撤地区性赈灾事务机构,成立了赈灾委员会[2],对应到地方政府就是社会局和地方赈务会。

中央层面的改动,在地方政府层面自然也有响应。1929年3月,南京特别市政府颁布了《南京特别市市政府社会局监督市内慈善团体章程》和《南京特别市公益慈善团体注册规则》,其规定:“凡市内一切公益慈善团体及其附属机关由社会局监督指导之。各慈善团体须经社会局注册,经核准给照后方得设立。”[3]民间慈善组织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政府对其监管始终有限,新生的国民政府自然不可能对这一几乎空白领域坐视不管。政府通过登记、整改、备案、巡查等行政手段,开始渐渐填补管理空白,长达十多年的无政府状态也在逐渐消失。表1则是1929年登记在案的部分民间慈善组织:

表1 1929年南京市社会局登记部分慈善组织一览表[4]

从表1也可以看出,南京地区这些民间慈善组织具有传承性,从清末至1929年,不少组织成立于清朝末年,这类慈善组织在总登记数中占比为33%,而且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时,这些组织仍保持运营。但这也并非说明民间组织在民国时期就毫无发展,其中有7家甚至是在民国政府定都南京后才成立。由此可见即便是处于管理愈加严格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对于民间组织发展,仍然是保持积极地态度,符合规定通过审查便不加以制止。再者就是地点,这些慈善机构大都位于南京城的平民居住区、城市郊区、以及外来人口、逃荒人口容易聚集的地区,如下关码头、中华门外雨花台地区。也正是伴随新城区的扩展、人口的变迁,以及生活保障度较低,民众更需要慈善的保护与兜底,有需求自然就会出现供给,因此这些慈善组织才能慢慢发展生存下去,因而也就形成了表1所呈现的“城郊聚集,种类繁多”的特点。

尽管南京有着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沃土,但由于成为首都后的各项政治条件限制,这也导致了南京的民间组织无法像上海的组织一样,自己独立选择多种赈济筹款方式。但这也并非说明南京的慈善组织毫无作用,除开义演,民间组织仍有着许多自己的选择。因为经过长时间发展,慈善机构的分工愈加详细,从一开始仅有恤嫠、育婴、掩埋等,再到后来的义务学校、教养院、义渡以及响应国民政府倡导的戒烟活动,涵盖到底层民众的方方面面。这点也体现在社会分工理论,亚当·斯密曾在《国富论》中指出:“分工能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分工使每个人专门从事某项作业,可以节省与其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时间;分工有利于发明创造和改进工具”[5]。分工明确,各有所长,这对于民间救济而言无疑是提高了救济效率,因而可以更专职于自己负责的领域。综合城市的特殊性,对于南京的民间慈善组织而言,直接参与民众救济是最好的方法方式,即向需要救济帮助的人直接提供自己的服务。例如负责冬赈济粮的广利慈善会,1929年以后,为缓解首都人口增长和粮食需求,广利慈善会与红卐字会曾担任粮食运输的职责,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首都居民区域粮食的供给[6]。同时还有代葬局,在政府对北京东路北极阁一代进行旧城改造时,由于该地有坟场,代葬局主动承担起旧坟迁移以及暴露棺材代葬的事情[7]。因为每次所救助赈济的对象不同,其处理方式也要因人、因事而异,相较于统一流程的筹款救济,慈善组织灵活应变的能力也会相应更高。从另一角度来看,民众也相应减少了因资金物资等流通环节造成的救济金额损失,所能享受到社会慈善服务也会更好。

二、政府部门的义演赈济

相较于各项受限的民间组织,南京政府手中握有更多的公共资源与行政权力,加之较为充足的经费与远胜于民间的公信力,救灾方式也就更多样一些。尤其是1932年南京特别市政府出台规定:“禁止以未经登记许可出版之小说及书籍为摄制电影及排演戏剧之材料案,嗣后凡未经内政部登记许可出版社之剧本书籍,不许取材。”[8]民间组织想举办像之前为灾民赈济的义演,审批报备批准流程也因该法案而显得更加艰难。但由于政府本身就是审批者,本身就不存在过审问题;加之义演具备受众面广、宣传力度大的特点,自然而然也成为政府救济筹款方式的首选。从而无论是报纸亦或是官方档案,所反映出的南京地区的慈善义演大都是政府组织并主导。总的来说,南京地区政府所组织的义演大都具备以下特点:

(1)义演覆盖范围广。一般而言,政府所介入的救济大都是重大灾情;一些对全局不能构成影响的小型灾害,大都是民间自发组织进行赈济。而南京政府所组织的义演进行救济,无论是面临重大灾害,亦或是小的灾情,尽管不能达到全部覆盖,但政府都有一定限度的组织义演进行救灾。重大灾情如1934年,因为夏日高温干旱导致隔壁浙江遭遇旱灾,灾地区平均收成较于往年下降了50%,受灾田亩达到了114多万公顷,受灾人口接近500万[9]。虽然受灾并非全国之最,但地点是蒋介石故乡,又在首都相邻地区,自然不能不引起南京地区的较大关注。相对于平时仅仅限于在剧场内的义演,作为主管社会赈济的社会局更是直接介入,召集歌女们进行谈话,希望进一步扩大义演规模,鼓励更多演艺界人员参与义演[10]。还有1935年长江中下游爆发水灾,安徽、湖北都成了受灾区,南京国民政府相当重视此次灾情,作为首都驻地的特别市政府更是以市党部名义号召首都各界,组成慈善团体参加为灾民筹款的游艺会,同时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购买门票,市党部更是邀请京剧名伶梅兰芳先生参与慈善游艺会[11],从而最大程度上扩大其宣传影响力。以上是影响较大的赈灾项目,小的民生慈善赈济,政府也同样有所囊括。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每年的冬赈。

民国时期各地灾荒不断,灾民向大城市逃荒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帮助灾民应对寒冬就成了慈善界关注的大问题。对于上海、天津、青岛等城市,每年冬季都有组织义演的传统,南京此时也不例外,而且首都具有特殊地位,市政建设和居民保障相比一般城市更好一些,这对灾民和难民而言,都极具诱惑力。国民政府建都之初,就意识到冬赈的必要性,可查到最早的记录出现在1929年。由于政府建立时间不长,而且面对大量的难民涌入,此时难免出现经验不足的情况。因而早期赈济形式较为单一,基本都是由民政厅根据社会局函电直接下拨资金进行冬赈[12]。但伴随着时间推移,冬赈形式越来越多样。义演也开始成了主流筹款方式之一。1930年,便在姚家巷的南京大戏院,南京政府举办了第一次游艺赈灾大会,并邀请翠兰女士为大家表演舞蹈、歌剧[13]。再到后来出现了足球义赛的筹款方式,但由于南京1935年冬季大雪,场地无法使用,这场义赛只好作罢[14]。值得一提的是,直到战后南京国民政府还都南京,依旧把这项冬赈传统继续举办下去[15]。这种以政府出面的义演义赈,通常以政府和下属委员会为其担保,所以在组织上不会有无法获批的可能,杜绝了因特殊情况而无法举办冬赈,进而出现难民无法过冬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南京社会的稳定性,也让南京——国民政府定义的“首善,博爱之都”——收获了民众的好评与拥护,也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的形象。

(2)对政府而言,举办义演有时所追求的不一定是筹款本身,而更多在于宣传效果,提升让社会对灾情的关注,这就需要庞大的规模和次数以增加曝光度。虽然频繁举办赈济活动的负面效应就是开销巨大,但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这种支出属于政府成本,即一国(或地区)为了完成其公共职能,对购买的所需商品和劳务进行的各种财政资金的支付活动,是政府必须向社会付出的成本。对于政府而言,因为其控制的资源已经脱离微观经济学对稀缺资源的定义(注释),因而对政府义演无法像对其他民间义演,用一般的尺度进行评价,即使用会计成本核算法,计算其在义演组织过程中,扣除场地、人员、宣发、税收,自经营成本后,根据捐助占实际利润的百分比,判断义演是否成功。而政府更多的关注点有时会在举办义演后,其宣传度能否达到其心理预期。例如在伶人的聘用上,1935年南京市党部组织“首都各界救济水灾筹赈会”,虽聘请到梅兰芳剧团前来参演,位置也是新都剧院这一上好位置,时间更是长达3天,尽管总收入达到了4万余元,但“支销款项总计2万余元,开支竟占收入三分之一”[16],结果公布自然引起不小的争议。虽然聘用诸如马连良、梅兰芳等名角无疑会增加演出知名度和群众参与程度,但也会增加成本,即便对于政府而言仍旧是不小的开支。政府都如此,自然不用说民间,因此私人慈善机构对于是否邀请知名剧团参与民间义演就需要反复考量。然而对南京特别市政府而言则无须多虑。

(3)政府义演同时带来的还有高信用度,这也是民间所无法比拟的。因为诈捐诈演之事时常发生,伶人对于义演本身的正规性也有理由怀疑。《益世报》就曾有过类似报道:“兹查现值办理冬赈时期,竟发现假借慈善名义,借端敛财情事,甚至未经向本局呈准立案之各衫善团,随意印送捐册,烂行劝募,尤属非是。月前更有假借本局名义,向商号捐敛款项。”[17]这些事虽未曾在南京发生,但总令人心生担忧。所以通过研读申报、大公报等报纸义演新闻,通常大型义演,才有概率邀请名角参与。相对而言,政府本身所提供的曝光度就是民间义演无法比拟的,近代化政府的动员力也是民间组织所无法调度的。南京市的众多画报中,就有着不少社会局、民政局专员与舞女们、伶人们、歌女们等普通艺术从业者进行约谈、动员的新闻,希望他们积极参与到义演中。戏曲界和演艺界的著名人物同样对政府也有所求,他们也想通过政府进一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以增加自己在各个从业界的影响力;南京地方政府也需要通过对他们的邀请以达到某些目的,一是对政府亲民形象的塑造,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强化对演艺界的管控。因而在政治因素强于经济因素的南京,政府主持的义演赈济无疑会占到主流。

三、政府慈善与民间慈善的多重关系

尽管如此,南京民间慈善组织对于政府的义演筹款行为也并非毫无参与。相对于现代商业所提及民间与政府的竞争关系,此时民间与政府更类似于一种合作互补关系。

首先是民间对政府的补充。因为本身义演对于组织方要求的就比一般的直接募捐赈济要高,涉及场地租用、人员聘用、登报公示等环节,所以并非任何民间组织都可以参与其中,能够参与的其中大都是有一定社会认可度的民间组织。各地的旅京同乡会就是这类义演组织者的最好代表。这些同乡会往往是外乡人在首都生活人群的集合,兼具办理善举、提供救济的功能,因而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组织力,促进了良好风气的形成和慈善意识的广泛传播[18]。这类义演大都是为家乡灾荒筹款,或是为在京同乡缓解生存危机。如1928年东北三省河北北部发生灾荒,“查辽吉黑冀查热六省土地,几全变色,流离来京者,日渐激增”[19]。对于这些流民而言,在首都南京的同乡会就是最好的依靠,奉直旅京同乡会“有见及此”[19],决定创办北方小学一所,保证儿童教育,但“奈以本会经费拮据”[19],因而“假借南京大戏院于五月四日演戏”,将所得票款除去开销,均作创办小学[19]。除去同乡会,同类民间义演组织者还有很多,例如市戏剧人员协会,这一组织与参演人员有着直接沟通的能力,在组织义演方面自然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由于该协会运营困难,因而向“财政局、市党部,为据呈筹募基金举行联合公演一案批仰知照由”,决定“一月十八九日假南京大戏院举行筹募基金联合大会演三场”,从而缓解南京地区艺人收入生活问题[20]。这些领域有一些是国民政府所忽略的,或者有一些是政府即便干预却收效甚微的。民间的介入,对于政府而言无疑是降低了治理成本,非但不会是恶性竞争,反而和政府形成了非对抗互补的良好关系。

其次,除去互补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义演对民间义演起到了引导的作用。政府以自身影响力召开义演募集善款,义演筹款举办的同时也向民间传达了灾情的消息,加之演出本身的情感渲染,民众自然更愿投身对慈善义演的参与。这一点最明显的就是上文提到的1935年赈灾。在社会局的约谈动员和官方游艺会后,首都妇女赈灾会也开始积极响应官方义举,自行举行了赈灾游艺会,并请秦淮歌女参加妇女会组织的义演,为观众表演节目[21];同时不止首都妇女会,首都体育界也开始通过举办义赛这一新的赈灾方式,邀请网球选手参加赈灾网球表演[22];不止网球,还包括了民间足球队,受南京京华足球队的邀请,上海东华足球队“为救济旱灾抵京,参加足球慈善之赛”[23]。慈善义演是社会性的活动事象,主要体现出了都市民众投身慈善公益事业的参与程度。慈善义演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表演者、观众等,架构起一个社会性的网状结构[24]。但在一定程度上,民间的力量聚集与政府介入管理程度呈反比,在南京这种政治力量高度集中的地区,民间缺少强有力的组织者和号召者,而政府此时就成了这样的角色。最好的比较对象就是上海,由于租界以及民间商业、政治团体的活跃,民间迅速填补了政府的权力真空,而在南京却是相反的现象,南京地方政府成了民间实际的领导者,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更上一级的中央政府,在涉及南京义演的政府公告和官方档案,中央政府是个若隐若现的角色,以中央政府的威信和本身地方政府的权威双重背书,因而即便政府本身不注意,它也不自觉地成了中心地位。

再次,政府也对民间慈善组织也不全然放任其自由生长,很多时候也会对经营状况不善的组织给予援助。《市政公报》是南京市政府公示慈善运营团体的主要工具,也经常借此公布最新章程和审查结果,表1出现或未出现的慈善机构,不少都面临着经费问题,因而政府公报时常出现“援助费文”[25]“立案免税”[26]等内容。这里以开国纪念贫儿第一教养院为例。该院由黄兴创办于民国元年,在民国早期政府忽视的孤儿流浪收容以及辛亥革命烈士遗孤的教育问题上,第一教养院早期共计教养2 000余名儿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扩大其影响力与收容能力,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更是特批其在南京临近的宣城设立分院,并划拨牧场、林场供其经营提供经费,同时由部委审核其经费使用以保障其经营顺利[27]。还有金陵义渡局,南京分为江南江北城区,在民国时期均靠渡船来往。南京政府也曾帮助金陵义渡局迅速恢复经营,“为布告事案据金陵义渡局经理魏佳华等呈称窃弊局因无经费而停驶暂拟办法收取每渡客铜元二十枚以资补助会”,并同时警告“毋藉端滋扰”,以保证其能继续服务往返笆斗山和浦口的旅客[28]。值得一提的是,民间义演有时会对政府的公共工程形成补充作用。如1937年3月,首都新生活运动委员会,“体恤贫苦病民,急需建立永久收容所”,但由于资金所限,“梅兰芳唱演义务戏当余款六千元……业经首都各界新运联席会议议决,在梅剧票款项下拨助五千八百九十六元。”[29]这些民间组织有时候因为资金不足,政府资助甚至占到了其运营之支出的主要部分,若从股份组成来说是政府自己直接参与都不为过。但相比于政府直接参与转移支付所需要的人工费与政策生效时间,对慈善组织进行捐助无疑是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同时也扶植了本地慈善组织,使民间慈善组织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最后,除去参与者的角色,政府手中的权力资源也决定了它更多时候是一个监督者的角色。其监管者的角色就决定了它不光要对于民间给予帮助,更多的时候还有监管,给予的帮助就体现在免税问题上。1927年6月22日,财长古应芬召开财税会议,制定《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保准》和《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暂行标准》2套方案,即日施行[30]。会议规定娱乐捐为地方市级财政征收,义演虽目的为慈善,但是本质仍是演出娱乐行为,因而这一方面仍归属地方财政局和社会局管理,而且由于义演归属慈善事业,政府对于慈善事业多予以支持态度,免税申请大部分都会给予批准报备。如1946年南京市剧艺工会为“社会福利事业(如施医施药施材施衣掩埋贷金救济等事项用费)”[31]筹募福利事业用费,“假座南京大戏院由全体会员联合公演义剧”[31],并同时拟向财政局申请报批免娱乐捐,财政局在批示“戏票一切捐税予以豁免”[31]后再次批示,训令“令剧艺工会 戏院业 未经上项手续不得擅自征收”[31]。政府举办的义演,无论是免税亦或是审批,这些行政手段自然民间无法比拟,政府在免税的问题就具有极大的主导权。其他地区报纸公示以及征信录,就可以发现义演经常出现是入不敷出的情况,大部分情况是由于税收天生具备调节作用,政府此时的减税行为对义演最后结果影响自然是举足轻重,这一结果不仅仅是增加了义演的收入,同时也是一个风向标,在免税的激励下民间团体也更有热情投身于社会慈善公益。

帮助的同时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就体现在审批和到场监督上。南京身为首都,在这方面不得不更重视,影响政府形象的事必定不允许出现。这点主要针对戏院本身的检查,因为义演,游艺会等主要发生地大都在戏院。核查主要以2种方式进行,一是现场查证,这些在报纸上,官方备案随处可见,大都位于义演或者游艺会售票处。社会局会派专员去现场监督售票,避免出现虚报票数的情况,同时一方面政府也加强了义演的正规性,也进一步宣传了慈善义演;义演举办方有时还会附送一些入场券给政府部门。如苏社举办“夏令施药演出,敬启者奉市长交下,广函卷卅张,并复认购十元等因奉此……并附送入场券五十张请款为劝募由奉”[32],这种做法使得义演本身的合法性得到证明,最大程度消除了民间担忧情绪,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政府的巡视。二则是翻账,这一部分大都针对戏院,大致原因是在官方看来票根和销售记录最具可信度。政府的干涉保障了义演的慈善性,避免了善款落入他人口袋,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政府权威和民间慈善组织的可信度,这一类事务大多属于财政局管辖范畴,如1931年“市政府指令内开着饬该戏院(国民大戏院)该戏院将浮收捐款悉数充公,储作慈善事业之用并照首都大戏院浮收捐款罚成案从宽以浮收数二分之一之罚金以示惩儆”[33],因为其“所存该项门票尚未用完,仍存者亦有百数十本之多此亦可见该六百七十二元九角八分,亦非准确之数现奉”[33]。对于民间慈善行为,政府本身持积极提倡态度,但面对收据和募捐款项差异甚大的事,政府也并未姑息,仍然采取行政手段以示惩罚。

总之,尽管政府在义演举办方面占有主导地位,但并不代表就没有民间的空间,民间除了完成本身的赈济义赈义务后,如有能力仍然可以筹办义演。虽然不如政府那样预算高、规模大,但仍然是南京地区义演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新的形式的补充,对参与者而言也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权和参与权,从而使得真正调动了每一份民间的力量参与其中。

四、结 语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中央政府对全国建立的是“名义上的统一”,民间很多权利政府处于真空或者丢失的状态,因而造就了民间的直接参与和管理。但相对于国民政府统治的核心区域南京,政府组织架构经过日积月累,架构日趋完善,因而迅速填补了真空领域,在慈善方面,南京市政府立刻对民间的发展进行管理,同时加上年复一年的严格监管,从而树立起绝对的威信。慈善的本身依旧是财力的体现,尽管民国时期各地政府财政大多处于入不敷出的尴尬情况,但由于首都的特殊地位,南京市的财政同期比较来看,依旧优于其他不少城市。本来属于政府管辖的领域,长达快20年的真空期结束后,政府也渐渐回到它本该属于的主导地位。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完全遏制民间发展,政府本身既是裁判也是参与者,从而与民间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带头示范,同时又监督管理的多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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