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风口的网络主播如何合理纳税?

2021-10-25 17:51吴年红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5期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政策

摘 要:网络直播平台的出现,引发一场传播革命的同时,也让明星网红所产生的粉丝经济变得可测量。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推销商品为自己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纳税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主播的纳税政策、涉税风险、可选择的纳税方式以及适合的税务筹划方案,为网络主播这类高收入人群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获得节税收益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网络主播;税收政策;税务筹划

第一章   引言

2020年5月11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关于对拟发布新职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拟增10个新职业,其中包括互联网营销师,指的是在网络平台上利用传播公信力营销推广产品的人员。“直播带货”、“直播卖货”已成为当下网购新形式,而在直播经济炙手可热的今天,已有不少网红主播实现了“名利双收”。

随着国家对网络直播行业越来越规范化的管理,网络主播这类高收入人群的纳税问题也将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以“口红一哥”李佳琦为例,李佳琦的收入分为几大类,首先按照主播的“坑位费”和“佣金”来计算平均每场直播报价就在1.59万元到103.889万元之间。其中坑位费通常超过4万元一个,产品佣金抽成在25%到40%之间,这样算下来李佳琦每次直播有20个商品推荐位,一场下来坑位费都是80万,李佳琦一年直播的最高记录是389场,并且平均直播3到6个小时。按照这样算仅仅是坑位费80万*389=3.112亿元,这还不包括粉丝刷的礼物等等,收入惊人。对于这类高收入人群来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进行税务筹划,能带来高额的节税收益(周黎慧,2020)。

第二章   政策背景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要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下面将针对网络主播在平台直播带货这种新型商业模式,分析其税款缴纳政策。

(一)网红以独立身份工作,直播平台只是一个场所。在这种模式下,网红从平台获取劳务报酬。此时,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二)个人成立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

(三)网红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若签订劳动协议,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若签订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四)网红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在这种模式下,平台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

第三章   网络主播的税务筹划

一、网络主播可选纳税方式

若某网络主播年收入50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需要交纳的税率是3%-45%累进税率,随着主播收入越来越高,交的税会越来越多,但这并不是唯一交税方式。具体来说,其可选的纳税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按工资薪金应缴纳税费为:(5000000-60000)*45%-181920=2041080,到手收入295.892万,交税204.108万;按劳务费用收入应交纳税费为:主播直接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税率20%,5000000*20%=1000000,到手收入400万,交税100万。

(二)按个体工商户应交纳税费为: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120万按一般纳税人算,税率为6%,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综合税率约1.5%左右,合计税率7.5%,5000000*7.5%=375000,到手收入462.5万,交税37.5万。

(三)按内资企业应交纳税费为:内资公司年銷售额500万以内可以按小规模3%算增值税,超过500万按一般纳税人税率13%,股东分红所得税率20%,但是可以选择不分红直接投资,假设税率按3%计算,50000000*3%=150000,到手收入485万,交税15万。假设税率按6%计算,5000000*6%=300000,到手收入470万,交税30万。假设当年全部分红,5000000*23%=1150000,到手收入385万,交税115万。

综上所述,选择个体工商户或内资公司(小规模)不分红方案是最合适的(王艺蓉,2017)。

二、网络主播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用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工作室”进行对外承接业务和广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收入就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并且可以享有全部利润。

(二)在税收洼地内注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率由3%-45%的累进税率降低为2%的核定征收税率,这将极大的提高网络主播的收入,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也可以指导主播采用这一方式合作,主播收入增加,平台竞争力也能得到提高。

(三)直播平台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平台与主播协商,然后主播以个人名义签约灵活用工平台,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承揽直播平台的外包业务,灵活用工平台帮主播缴纳个税并开具6%的专票给平台。

第四章   结论

当前,网络主播市场仍然处于洗牌阶段,各个直播平台目前关注的焦点仍然是眼前利益的抢夺、市场资源的占有,并未冷静地看待平台的健康发展,许多平台基本没有按照规范为网络主播代扣代缴个税;并且,很多网络主播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很强的纳税意识。

有人将2016年视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网络主播站在风口上,与机会并存的是无处不在的风险。2020年,国家正式把网络主播纳入职业体系,并对其纳税方式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指导,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也应时刻谨记“税收”这根无形的红线,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利用税务筹划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艺蓉. 网红直播收入涉税问题浅析 [J]. 法制博览, 2017, (26): 26-27+16.

[2]周黎慧.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直播行业个税遵从问题研究 [M].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作者简介:

吴年红,女,汉族,安徽黄山,1997.10 硕士在读,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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