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背景下行政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2021-10-25 21:20林铭浩孙琪铭纪童欣刘璐璐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5期
关键词:新冠疫情

林铭浩 孙琪铭 纪童欣 刘璐璐

摘 要:新型冠状病毒的高传播性和破坏性,严重威胁着公民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严峻的疫情迫使公民和政府大量收集信息,难免就会触及他人隐私,发生行政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政府作为最主要的信息收集者,根本上应当坚持目的正当原则和比例原则,减少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制度上应完善并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更好地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同时强化监督体系建设,避免因行政人员的过错而产生的损害。通过政府的协调,平衡两种权利,既保障公民能获得足够的疫情信息,又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过分侵害,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达到维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的目的。

关键词:新冠疫情;行政知情权;个人隐私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问题的提出

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一方面,为了保护公民、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依托于大数据的便利,大量的个人信息被采集、整理、储存,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乱象,例如3月11日,郑州出现首例输入性确诊病例,因确诊患者郭某隐瞒境外行程,其住所居住整栋楼5个单元全被隔离,但经过人肉后,郭某的信息被公开,有市民打电话质问当事人“你为什么这样?不知道意大利是疫区?太自私了”1。这看似只是个别公民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但实质上该案例有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政府收集相关信息,确认郭某为新冠患者;第二步,源于公民行政知情权,政府需要公开相关疫情消息及措施,郭某相关的部分信息公布向社会;第三步,网民经过人肉,搜索出郭某个人信息,对其发出质问。没有一二步,第三步就没有出现的可能,这中间政府的行为是,依据公民的行政知情权收集郭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再依据郭某的个人隐私权,不向社会公布其个人隐私信息,起到了一种工具作用,实质上反映了少数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外来人员的个人隐私权与其余多数人的行政知情权两种权利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的起点是什么,两种权利的利益应如何权衡,可否通过行政、法律途径消解或避免,都有探讨的空间。

2.行政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概念

行政知情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机关(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所享有的了解、知悉和获取的权利2。

而个人隐私权方面存在较多争议,根据张新宝教授的观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呈交叉关系,即有的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而有的个人隐私则不属于个人信息;有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些个人信息因高度公开而不属于隐私”3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本质上的区别,是否具有身份识別性是判断个人信息的主要标准,比如依据身份证信息、出生信息等,都可以从茫茫人群中锁定个人。个人隐私区别于个人信息的特点在于不为公众所知,且公开后可能引起权利人的不利,更偏向于人格权,则可以不具有身份识别的性质,比如个人健康状况,“新冠患者北京市房山区某某某”具有身份识别性,但如果是未公开的,则属于个人隐私,当公开时,就失去不为人所知的特性,身份识别的特征显露,成为个人信息。

我国当前立法以针对个人信息立法为主,少有直接对个人隐私进行规定,但疫情背景下考虑时,给新冠患者带来伤害的不是信息被采集,而是来自社会少数人的恶意,更加偏向于人格尊严、人格自由方面的伤害,以个人隐私为对象进行研究较之以个人信息为对象更优。但个人信息在目前立法体系中更有优势,更加有法可依,就意味着容易得到规制。借鉴2015年实施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该规定融合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两个概念,并且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个人隐私信息,将其定位为“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既表明了其共有身份识别特性部分,也包含了身份识别特征较低部分的个人隐私部分,既体现出疫情中的信息收集多带有身份识别的个人信息特点,也体现了在信息泄露时对个人隐私权造成的损害偏向于人格尊严的人格权特征,有利于避免因定义的不同而难以继续讨论的情况。

3.行政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进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3.1两权利性质上冲突难以避免

行政知情权作为一种积极性权利,通过对其他的信息空间进行积极介入的方式得以实现,而个人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防御性权利,主要保护自己的个人生活和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一方是特定主体主动知悉未知事务的权利,一方是保护特定事务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当这两种处于对立面的权利在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相遇”时,必然产生强烈的权利冲突。4尤其是疫情背景之下,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此时公开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基本行踪信息对保障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言非常重要。疫情背景下行政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从本质上来讲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在特殊的疫情状态下我们可以将公民分为两类,一类是健康的公民群体,另一类是患病或疑似患病群体,健康群体出于对生命权保护的需要急需了解疫情相关的信息,知情权在此种情况下处于积极扩张状态,而作为信息和隐私空间将被入侵的患病和疑似患病群体,为了个人生活和隐私不受他人侵扰,往往强调隐私权的保护。此时政府受健康群体的委托,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需要,对患者和疑似患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从而保障健康群体对于维护生命健康权的需要。5作为权利属性截然不同的两种属性,行政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地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此消彼长”,而疫情让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加暴露无疑。

3.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随着疫情的迅速蔓延,人民的生命健康急需行政保障。在“新冠”疫情早期,随着疫情态势逐渐严峻和突发公共卫生危机这一“黑天鹅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往往会加剧危机的严重性。政府开启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模式,并采用具有行政应急色彩的办法,这种应急手段与公民权利的紧缩与克减相对应。这种紧缩与克减有着隐含的要求,即克减的权利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至少要保持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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