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域下保险嵌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路径研究

2021-10-25 22:51王珊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5期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应急管理

王珊

摘 要:十八大以来,我国灾害治理和应急管理理念不断完善与成熟,尤其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建设韧性城市”纳入我国“十四五”规划。保险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能够灾后重建复原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将保险嵌入应急管理体系能够强化灾害预警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协同效应,通过打造社会韧性,最终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的“应而不急”,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总效率,继而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关键词:社会治理;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引言

如何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公共卫生工作必须关心和重视的任务。社会也将目光聚焦到了保险,在全国抗击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大背景下,重视保险机制在风险管理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将社会保险机制和商业保险机制共同纳入我国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十分必要。保险业应积极作为,利用自身优势和能力,参与健全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在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中赢得自身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协同的现实困境

1.保险业发展难以满足应急管理新需求

一是风险多元分担机制还没有建立。应急工作还未达到常态化管理,参与应急管理的各个主体责任分工不明确。由于灾害救助属于政府责任,政府投保和财政救灾资金仍然是我国自然灾害类相关保险的主要形式及资金主要来源,导致保费来源单一化,保费筹集不足;二是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投入不足。保险机制在灾前的风险管理功能发挥还不够。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例,事故预防服务的专项经费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没有真正达到效果;三是持证应急救援人员以及专业性应急志愿者队伍庞大,将形成一个颇具规模的人身险细分市场,这对保险公司专属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二、保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1.风险管理作用

保险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发挥风险管理作用,具体而言,包括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的风险认知、风险检测以及风险防控。首先是保险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有效的风险识别将对事件的控制以及防疫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产生巨大作用。保险作为理赔数据的管理者,可以及时掌握疾病的理赔情况,通过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的建设,识别卫生事件的涉及人员、影响地区、病情动态等数据,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其次,在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中,保险公司可以在物资储备、物流系统、传染病医院等方面提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散等风险管理措施,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智力支持与风险保障。

2.损失补偿作用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指出,要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在突发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要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此外,还应围绕应急人员保障机制建设,大力拓展应急人员人身安全保险业务,助力专业应急救助队伍建设,为参加现场救助的应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关补充性商业保险。这明确了未来社会保险机制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三、保险嵌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议

1.完善管理体制,推动保险参与应急管理常态化

以应急预案新一轮修订为契机,推动保险进文件、进平台、进队伍,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在我国已经制定出台的各类应急管理预案中,大多数都有提到要发挥保险的积极作用,但只是停留在文件或要求上,对保险的认识存在一定局限,缺乏可执行的操作规程。有些应急预案只是将保险列入后期处置章节,忽视了保险机制的事前风险防范与事中损失管控功能。

2.强化制度保障,推动强制保险制度升级扩围

循序渐进推动强制保险制度升级扩围,提升相关领域巨灾保险、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水平。一方面,推动政府支持保险向立法強制保险升级。当前国内在巨灾保险领域仍以行政鼓励推行为主,专项立法规范仍为空白。我国应结合国内实际有计划地将保险列入相关灾害的立法建设中。另一方面,推动部分强制保险向全面强制保险升级。目前,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出台,首批在矿山等八大高危行业强制实施。保险业应抢抓强制性安责险启动的机遇,加快组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团队,针对八大髙危行业生产风险特点,抓紧制定推出全面对接、差异化保险产品与服务方案,尽快实现八大高危行业企业及时足额投保,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引导生产企业落实安全标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推动强制安责险向其他高风险行业延伸,最终实现全面覆盖。

3.对接机制建设,推进应急领域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

创新应急领域的保险产品与服务,培育保险业新的发展动能,围绕应急设备研发机制、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等方面综合创新。在应急设备上,创新开展首台(套)重大应急专用设备综合保险服务。应借鉴现有试点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应急专用装备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中,并由中央财政对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保险专业团队建设,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建立理赔快速通道,助力我国应急装备的转型升级。在治安防控上,创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业务。应加快复制推广治安保险典型模式,结合今后我国公共安全的新形势,创新综治保险产品与服务,研究将暴恐风险、网络社区安全风险等新型风险纳入承保范围,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结语

作为风险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专业力量,保险业应从国家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牢牢把握应急管理向常态管理转变的发展机遇,做好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和技术准备,努力实现与社会应急管理体系的深度融合,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巩固深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业务发展格局,持续提升保险业的市场与社会地位。

基金项目: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社会治理视域下保险嵌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1YUFEYC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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