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思考

2021-10-25 00:20罗德洪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5期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行政

罗德洪

摘 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的公积金专业执法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肩负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增值保值等多项任务。其中,公积金的归集无疑是其他管理工作的源头,相应地增加归集额、扩大覆盖面是新时代对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但是,现实的环境中存在部分缴存单位或个人少缴漏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和恶意逾期欠贷等现象,不仅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正常管理工作,而且侵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化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至关重要的环节,有效的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是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最直接、最有效手段,也是维护职工权益、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内涵和依据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对单位和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总称。其执法范围具体包括: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依据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之中,而依法归集既是公积金管理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条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客观需要。

(一)提高公积金覆盖率和归集率的内在要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目标是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实现对单位和职工的全覆盖。归集既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也是这项制度保持生命力的关键。因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既是归集的重要环节,也是清欠扩覆强有力的保障。

(二)维护职工权益,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標,居住和谐是整个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对所有缴存职工提供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特殊群体提供特定性住房保障作用。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发展,增加容量和实现“扩容”,为住房公积金注入新鲜的“血液”。

(三)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现在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不是没有法律规则的问题,而是能否依规执行的问题。用人单位漠视职工权益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仅靠所谓的“社会责任”意识来约束企业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用法律手段扩大征缴面,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维护法制威严,确保制度强制的需要。由于社会上存在较多的认识误区,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福利,单位可缴也可不缴,单位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甚至不缴。再比如,住房公积金比不上养老、医疗保险等“保命钱”那么重要,即便不缴对职工伤害也不大等等。这可能也是目前单位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根源。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法规宣传教育,有利于逐渐扭转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错误认识,维护法制威严和制度的强制性。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在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公积金行政执法难。一是法不责众的问题。目前的现状是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其他无单位依托的人员群体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针对这一薄弱环节开展的行政执法,由于面广人多,容易出现法不责众的问题。二是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不够配套,如发生纠纷不能纳入劳动仲裁,难以形成部门联动,达不到最优的执法效果。三是行政执法环境复杂。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成本、生存现状和环境问题等因素,导致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难度较大。

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改革”要求,充分树立依法归集和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立足实际,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完善监督机制。首先,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法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条例》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气氛。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软硬件环境建设,为公积金行政执法制造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抓住执法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舆论宣传,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有些执法工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工作没有积极向管委会领导汇报清楚。因此,将工商、税务、法院等具有执法权单位领导纳入管委会成员之列,并明确单位具体的职责和义务。在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时,根据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将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第三,健全执法机构,完善监督机制,将为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公积金执法过程中,充分树立依法归集和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协调公积金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归集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行宏观调控,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同时,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把关,监督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通过这种机构的设置,形成一种有效地内在调控、自我监督机制,这样既保证了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又能够达到执法的目的。

今后要提高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效力,只有通过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的手段和措施,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形成部门联动的执法合力,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法的有序开展,从而切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健康、持续发展,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柳宁.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思考[J]. 现代经济信息, 2016, 000(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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