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月

9月28日,《上海市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条例》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此前8月17日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共同富裕”一词被高规格提及,“三次分配”一词更登上了热搜。
“三次分配”又称“第三次分配”,源自于1994年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著《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即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我国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提出,“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如果“共同富裕”是愿景,那么“第三次分配”就是实现愿景的路径,强调“第三次分配”,是在攻坚克难、全面脱贫之后,全社会即将迎来的一次社会运行系统的升级,或者也可以认为是一个复杂的挑战,因为其分配结果对应着利益的调整,对应着建设和推动更加公平的社会机制。
作为一名公益慈善领域的从业者,我也时常思考着:为什么在经历“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还需要通过“第三次分配”来推动“共同富裕”,来促成更加公平的社会呢?
首先,正因为在市场及政府的前两次分配后尚无法达成非常合理的“公平分配”,所以才需要源于道德力量的再分配,而这并非中国独有的挑战。其次,与推动或参与前两次分配的主体力量不同,“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市场和政府,由社会大众参与推动社会“共同富裕”的事业,是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