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人伤亡要担责吗

2021-10-29 20:20:10春华
检察风云 2021年16期

春华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好意同乘受损害时,减轻供乘人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好意同乘原则有例外规定——如果供乘人有重大过失,那么就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何种情形下,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减轻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公布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为一个实例:好意同乘发生事故,供乘人有重大过失的,不得减责。

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致二人死亡

2019年3月2日凌晨3时许,黎琦昉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案涉货车”),沿佛山一环辅道行驶。该车在行至交叉路口时,遇潘文慰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丁波从案涉货车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两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潘文慰、丁波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死者潘文慰与丁波生前均系佛山市歌皇酒吧的员工。相关证据显示,潘文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号牌,且其系酒后驾车。事发时,潘文慰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行为,潘文慰与丁波均未戴安全头盔。

案涉货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深圳市泽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惠公司”)。黎琦昉是泽惠公司员工。泽惠公司负责人为陈铭。

事故发生后,黎琦昉驾车逃逸,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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