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性质探讨

2021-10-29 03:04:23孔令峰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21年10期

孔令峰

摘 要: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学界一直争论不休,这对其抵押方式及抵押权的实现均造成了严重的困扰。笔者从土地法制形成的一般特点角度出发,结合法律逻辑和相关理论,通过相关论证,得出了土地经营权应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突出其财产属性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债权;债权的物权化;权利用益物权;不动产用益物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的表决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意味着“三权分置”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权的法律架构已经形成。而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问题尚存在争议,对土地流转利用颇有阻滞,亟须阐明。

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之所以长期未有定论,是因为这并非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要解决的也并非全是法律层次的问题,而是牵涉政治与国家的发展战略,所以对该问题的解答既要符合经济逻辑,还要符合法律逻辑,更要契合政治目的。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债权说、债权的物权化说以及物权说三种不同观点。物权说又分权利用益物权说和不动产用益物权说。[1]笔者结合三权分置政策设置的目标角度评析、定位不同学说,进行取舍或完善。

一、把土地经营权认定为债权,与现行土地制度亟须革新的迫切形势不符

三权分置政策设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盘活农村经济,提高土地的效益以扩大农民土地收益,进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适度规模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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