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权利话语体系的“剧场假象”

2021-10-31 03:03:13李海俊
理论导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法律

摘 要:人工智能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使人工智能获得权利。人工智能权利是人的社会化进程的产物,作为人的权利的延伸,其为平衡社会发展及自身发展限度提供了法律手段。但人工智能权利话语体系是培根意义上的“剧场假象”,这一遮蔽人的主体性的抽象权利在为社会发展提供规则的同时,也常伴有支解人的权利的异化现象,致使人工智能权利与社会事实相异化、与人的权利相异化、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以及不同人工智能权利主体之间相异化。因此,基于人工智能权利的社会物质性,重塑人的权利需要从方法论、认识论、实践论方面着手。

关键词:人工智能权利;人的权利;抽象权利;权利分解;权利重塑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10-0072-07

作者简介:李海俊(1990-),女,河北邯郸人,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随着人工智能生产力的加速发展,在人与人工智能互动的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人们借助主体范式和关系范式开始建构人工智能的权利话语体系[1]。但是,关于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却存有争议。无论是民法领域的代理说、电子人格说、产品责任说、类推适用动物说、人工类人格说,还是刑法领域的全面消极论、刑法对象论、刑事主体资格条件缺乏论、非法定主体论[2],都离不开对其核心内容——权利等基本范畴的界定。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以拟制人工智能权利为参照,以权利话语体系为蓝本,人为赋予人工智能权利,这一遮蔽人的主体性的“剧场假象”在为延伸人的权利提供良好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使人的权利遭到了支解与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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