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升宗
审判权运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科学司法理念,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自由裁量,本应是人民法院统一静态法律规范与动态社会事实,推进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然而,理论与实务界仍然存在将司法裁量权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均归属于法官的认知偏差,①参见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陈桂明、纪格非:《证据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李后龙:《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认知及其规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5期。导致权力行使模糊甚至冲突,并未充分承担起应有价值,社会公众也仍然存在主观性解释和个性化裁量的猜疑。鉴于此,本文对S省Q市法院1320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司法裁量权的“法院整体本位”,并基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理论对权力结构逻辑和权力运行程序进行建构性探讨。
司法裁量权在特定场域内具有重要价值,但当其失范问题长期存在时,应有的价值则会成为司法的负担。
S省Q市法院自2010年以来开展案件评查,11年间虽然司法裁量权行使失范案件数量总量不大,仅有63件,但是如图1所示,失范案件数量大体呈上涨趋势,且占全部案件的比重也大体逐年上升。

图1 2010年至2020年间司法裁量权行使情况
如图2所示,通过对样本裁判文书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发现,63件司法裁量权行使失范案件中,有23件案件为事实认定问题,占比为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