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法(2020修订)》将视听作品细分为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并对两者的确权归属做了规定。但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新的创作形式的出现,让视听作品的细致划分面临挑战。通过梳理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概念区分,以视听作品的文义解释、制作者确权归属以及视听作品表达形式三种划分标准来对视听作品作出界定,相对的解决新法对视听作品分类和确权归属造成现实性问题。
关键词:视听作品;概念区分;划分标准
《著作权法(2020修订)》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视听作品”划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对两者的确权做了清楚的界定。但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新型的制作方式、拍摄手法的升级使得视听作品的种类日益呈现多样化,这也使得部分视听作品诸如短视频等新媒介让视听作品划分为电影电视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之间的区分界限变得复杂起来,因此对视听作品的划分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梳理适应实践的划分标准。
一、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概念区分
现有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电影”的概念表述为“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