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大建,张湖沿,金玉婷
(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2020年中国已于现行标准下消除绝对贫困,缓解相对贫困成为后减贫时代中国贫困治理的重点。为探索相对贫困的治理经验,早在2013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就将辽宁省阜新市、浙江省丽水市、广东省清远市设立为扶贫改革试验区,此后又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将江苏省宿迁市、山东省淄博市、福建省三明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设立为扶贫改革试验区。设立目标问责制并将政策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官员晋升的依据从而激励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策,是中国公共政策执行的基本治理机制[1]。当中央政府设立的政策目标清晰且给予地方政府强晋升激励,地方政府会采取行政性执行模式全面落实公共政策,即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行为受显性晋升激励的影响[2]。整体来看,扶贫改革试验区运行的突出特征是政策目标相对模糊且中央政府并未以目标问责的形式给予地方政府强晋升激励,这可能导致扶贫改革试验区象征性地执行扶贫改革政策,进而无法较好地减少相对贫困。但也可能有部分扶贫改革试验区存在隐性晋升激励,进而使得其能够较好地执行扶贫改革政策进而减少相对贫困。那么,扶贫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是否减少了相对贫困?不同扶贫改革试验区的相对贫困减少绩效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是否与隐性晋升激励相关?回答上述问题对当前扶贫改革试验区运行制度的完善以及建立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