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产品标准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常见问题

2021-11-02 18:40张硕沈俊杰殷芳唐颖颖李婧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21年4期

张硕 沈俊杰 殷芳 唐颖颖 李婧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但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质量参差不齐,往往出现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论文通过梳理企业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常见问题,帮助企业及时进行产品标准自查、自评,提高企业标准编写质量,展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打造企业品牌良好形象。

关键词:企业产品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 强制性国家标准

Analysis of Common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ulsory National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Zhang Shuo, Shen Junjie,Yin Fang,Tang Yingying,Li Jing

( Suzhou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

Abstract: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poses that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recommended national standards, industry standards, local standards, group standards, and corporate standards shall not be lower than the relevant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compulsory national standards." However, in the public service platform of corporate standards information,the quality of self-declared corporate product standards is uneven, and companies often fail to implement or fail to fully implement compulsory national standards. This article sorts out common problems in companies implementation of mandatory national standards to help companies conduct self-examination and self-examination of product standards in a timely manner. Review,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rporate standards compilation, demonstrate the level of corpora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create a good corporate brand image.

Key words: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self-declaration, mandatory national standards

1 前言

標准是产品的依据,是质量的基础。企业标准的质量往往能够体现企业的良好社会行为,展示企业技术的创新水平,有助于打造企业品牌形象。

随着“放管服”工作的深入开展,企业标准从传统的备案制转变为自我声明公开模式,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标准水平。但由于多数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原则处在“产品急需,问题导向”[1],导致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参差不齐,当企业产品技术要求中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时往往会出现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企业在自行制定相关标准时,应充分调研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避免遗漏或错误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文通过梳理企业标准评价工作中各类企业产品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之间存在的常见问题,帮助企业及时进行产品标准自查、自评,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编写质量,提升企业标准符合率。

2企业产品标准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常见问题

近两年,为确保企业依法生产、保证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同时提升地区企业产品标准的综合管理水平,持续开展了企业产品标准评价工作。通过总结近千项企业产品标准的评价结论,发现企业产品标准在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2.1未全面考虑产品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撰写产品标准时,仅考虑产品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使用性能等,未充分考虑产品涉及的安全性能指标。如标准名称为《捏捏乐》的产品本质上为一种儿童玩具用品,公开了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但标准未执行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缺少产品的易燃性能、化学性能、卫生性能等强制性要求。

2.2技术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产品标准在撰写时,涉及与产品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由于未规范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导致出现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或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比,缺失部分技术指标要求。

如标准名称为《抑菌剂》的产品在执行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时,公开了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但GB 15979—2002中规定不得检出“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包括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溶血性链球菌)”,因此本标准与GB 15979—2002相比,缺少绿脓杆菌及溶血性链球菌的相关要求。

2.3未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企业在撰写产品标准时,未及时关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状态,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引用过期作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于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新增或修改部分技术指标要求,导致企业未完全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如标准名称为《食品保鲜袋》的产品是以高密度聚乙烯树脂为原料吹塑而成,企业产品标准中执行了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及GB 9691《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但GB 9687于2016年已被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替代,GB 9691也于2016年被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所替代,主要技术指标差异见表1、表2。

GB 4806.7—2016与GB 9687相比,新增总迁移量、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因此,企业产品标准执行作废标准GB 9687、GB 9691,导致企业产品标准未完全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要求。

2.4忽视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为推动标准化工作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会存在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企业在编制产品标准时,常常忽略此类标准,导致出现未执行强制性条款的情况。

如标准名称为《PVC保鲜膜》,该产品标准编写时未考虑GB/T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的相关技术要求。GB/T 10457—2009前言部分写明“本标准的第5章、6.6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该企业产品标准中缺少对产品标识的要求,未执行GB/T 10457—2009中第5章的强制性条款。

2.5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时内容过于笼统

企业产品标准部分技术指标执行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款或推荐性标准,文本中会采用“××指标符合GB ××××的相关要求”这类较为简单的言语进行表述,如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7000.1—2015《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等标准涉及范围较广,技术指标较多,企业产品标准在采用该方式描述时,容易导致企业技术指标执行不明确,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尽量清晰写明所引用的强制性条款。

3思考及建议

3.1 企业应及时对标准内容进行更新

企业应定期注意企业标准所引用执行标准有效性情况的变化,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部分企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长期执行使用,极少关注其标准文本中的指标变化,有的甚至复审时仅变更企业产品标准的年代号,对标准文本中的内容未作出审核检查,企业产品标准出现引用文件过期作废、产品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应强制性标准、低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或与实际产品不符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来说,标准更新后部分技术指标可能会产生变更、删除或增加等情况。对此,企业应关注相关标准的有效性变化,并对企业产品标准及时进行复审,保证企业标准有效性,保障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企业产品品牌提升。

3.2建立产品相关国家标准的动态管理库

企业在完成产品标准编制后,容易忽视与企业产品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的动态信息,导致在国家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时,未及时对相关引用信息进行更新。为此,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结合产品需求,建立与企业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数据动态管理库,该动态数据库可由企业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实时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动态信息。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现废止、更新等信息时,及时提醒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编制、使用部门,避免由引用标准导致企业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情况。

3.3开展先调研后评估的标准编制工作

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编制工作方案时,可采用“编制前调研,编制后评估”的方式进行。标准编制前,企业根据产品類型及产品所属的大类,检索查询与产品相关的一系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企业产品标准编制工作提供基础的参考标准,便于标准编制人员起草标准内容时能够查缺补漏,避免遗漏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编制完成后,企业内部应组织该产品涉及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开展企业标准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标准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充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企业产品标准使用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杨治国,马亮,陈少华. 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 航天标准化,2019,176(2):1-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