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员工须提供病史资料吗?

2021-11-03 06:13:40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9期

周斌

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和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知情权。用人单位在审核职工病假环节中,如何把握职工“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之间的界限?

典型案例

罹患抑郁症员工未提供病历被开除

2017年10 月16 日,李元芳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李元芳担任外勤人员(高级项目经理),合同期限自2017年11 月1 日至2020年10月31 日,李元芳在该公司的服务期自2008年4 月23 日连续计算,李元芳的基本工资为28000 多元。2018年9 月10 日,李元芳开始休病假。李元芳向公司提交了病休的诊断证明书。

2018年12 月29 日,公司向李元芳发送律师函,内容为:李元芳提交的病假文件存在缺少部分病历、心理治疗凭证、心理治疗单据、医药费凭据、心理治疗材料、精神分析治疗材料,要求李元芳收函后向公司出具完整的请病假资料,如无法提供,公司将考虑不得不视李元芳的行为为旷工,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2019年1 月16 日,公司向李元芳发送律师函,内容为:李元芳未对欠缺的病假证明予以补充提交,视为旷工,李元芳严重违纪,故解除与李元芳的劳动关系。李元芳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元芳于2018年9 月10日开始休病假,李元芳向公司提交了病休的诊断证明书;李元芳提交的诊断证明书足以证明其因病需要休息的主张;即便李元芳提交的就诊材料不如公司要求的齐全,也不能推翻李元芳因病需要休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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