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法律主体人格

2021-11-03 14:28:01李沁张诗睿卜诗雨李晓晓孟琳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李沁 张诗睿 卜诗雨 李晓晓 孟琳

摘要:在人工智能医疗快速发展背景及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下,讨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法律主体人格有其必要性。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是否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人格主要分为“主体说”和“客体说”两大类。鉴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智能医疗机器人法律主体人格定位的缺失,暂时可以通过扩张解释使其获得法律主体人格。但未来使其成为新的法律主体确为必要,应从设立条件、取得资格、终止要求和主体人格限制等方面进行合理设想,探求智能医疗机器人发展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与保护。

关键词:智能医疗机器人;法律主体人格;立法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36-03

智能医疗机器人是指应用于医疗的机器人或机器人化的设备,大致分为手术机器人、康复机器人、医用服务机器人和智能设备。智能医疗机器人具有可操作性与智能性。为解决智能医疗机器人深入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责任承担问题,需通过界定其法律主体人格来确定它的责任承担原则,明确承担责任的划分界定。法律主体人格,即在法律上作为一个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法律资格,具有平等性、独立性等特点。通过探讨智能医疗机器人的法律主体人格,不仅有益于辨析清楚人工智能医疗机器人与公民人格权之间的差别,积极鼓励医疗机构的合法合理行为,保护医方与病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助于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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