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及其重构的思考

2021-11-05 07:27:28邱李建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
关键词:机制

邱李建

(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江苏 徐州 221000)

一、“一裁两审”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确立及实施效果

(一)“一裁两审”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确立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均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的纠纷解决机制。现行的“一裁两审”劳动纠纷处理机制较普通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

(二)“一裁两审”机制的实施效果

客观地讲,“一裁两审”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实施效果(下表为全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统计数字——摘自《中国统计年鉴》)。

年度 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总数 结案数 结案率 不服裁决起诉总数 起诉率1993 12358件 11400件 92.2% 334件 2.9%1994 19098件 17962件 94% 678件 3.8%1998 93649件 92288件 98.5% 3693件 4%

可见,20世纪90年代,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不多的情况下,“一裁两审”机制较好地实现了立法者的愿望,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能够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以“或调或裁”的方式快速解决,相应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但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用工主体日益多元、用工模式更呈多样化。特别是近10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快速攀升的同时,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愈来愈多,也使得“一裁两审”解决机制的弊端凸显。

二、我国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之纠纷机制的弊端

(一)“一裁两审”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繁多,存在时间及机制资源利用上的不经济性

1.“一裁两审”机制,程序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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