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法不责众”只是错觉

2021-11-05 13:12于雪
视野 2021年21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个人信息暴力

于雪

近日,“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中的三名被告人以侮辱罪获刑。

为何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而法院却以侮辱罪判刑?除三名被告人,掀起舆论热潮的网络媒体、大V以及众多转发、评论的网民,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打破网络暴力的“互害”逻辑?随着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越来越呈现出一体化趋势,个体该如何构建网络空间中的数字自我形象?

这并非第一例因网络暴力获刑的案件。随着越来越多网络事件伴生某种程度的网络暴力,对于上述问题的追问有助于厘清网络空间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底线,从而更好保护无法隔绝于网络之外的每一个人。

定罪量刑依据何在

时隔1077天到来的宣判,让受害者安某的家人感到一些安慰。

2018年8月,四川德阳女医生安某与一名13岁男孩在泳池内发生身体碰撞,随后引发激烈冲突。几天后,男孩的三位家人将安某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并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帖文和评论,引发广大网民对其诋毁、谩骂,安某不堪压力自杀。

在本案中,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定三被告人犯侮辱罪。法院的相关解释是:符合侮辱罪主体要件;符合侮辱罪主观要件;符合侮辱罪客体要件;符合侮辱罪客观要件。

通俗讲,即三被告人对受害者实施了贬损人格、损毁名誉等侮辱行为,影响了被害人的社会评价,具有直接主观故意,且三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侮辱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针对一些网友不理解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法院以侮辱罪判刑的情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表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张雁峰说,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是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非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所以认定侮辱罪更合适。

另据专家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属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但主要针对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其犯罪主体通常是有组织的个人或机构。本案不存在非法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有所不符,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说,以侮辱罪定罪更为合理。

哪些法在管网络暴力

近年,网络暴力几乎成为热点事件的“标配”,危害日益严重。

2019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近三成青年曾遭遇过网络暴力辱骂,而“当作没看见,不理会”则是最常用的应对方式,占比达60.17%。

对遭遇网络暴力感到无力,甚至“舍法求网”背后,是很多人对如何认定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并不明晰。

据了解,目前对何为“网络暴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介绍说,通常认为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等特点的言论(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的,可被认定为网络暴力。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常见的网络暴力主要包括:一是人肉搜索,即在互联网上恶意收集、公布可以识别他人身份、特征的隐私信息。二是网络语言暴力,即在网络上发布针对特定人的贬低性言语,使被攻击人社会评价降低。三是制造与传播网络谣言,即散布虚假事实从而毁坏他人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和社会名誉。

高艳东说,目前刑法中针对网络暴力的定罪量刑,主要包括几种情况: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一般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如网暴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一般適用寻衅滋事罪;如网暴行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通常适用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这意味着,对前述三种常见的网络暴力情况而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传统刑法体系依然管用,但在一些案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争议。

张雁峰介绍说,这主要表现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等。另外,实施网络暴力并非都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是民事纠纷,或叫侵权纠纷。

高艳东认为,网络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从实施起就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他建议,刑法条文可增设兜底性规定,对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独设立罪名。

“法不责众”只是错觉

此外,人们注意到,在一些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除始作俑者外,其他实施网络暴力的组织或个人,有时并未公布对其追责情况。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责任主体不会受到制裁。

据了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监管责任和管理义务,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对于评论、转发的网络大V,若出于故意目的实施网络暴力,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实施网络暴力的普通网民,如果有组织且具有主观故意性,同样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网络暴力的大V和网民以寻衅滋事罪被定罪处罚的不在少数,只是有些未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法不责众其实是一种错觉,只是在具体案件中,受限于受害者的法律意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有时并不能对每一个施暴者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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