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古罗马,家庭是典型的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家父作为家庭的领导核心,对外代表家庭,对内领导家庭。罗马家父权随着国家的建立而强大,亦随着国家的发展而逐渐式微,罗马法律发展到个人突破家庭的束缚,以权利为本位后,曾经强势的家父权最终也抵不过时代的变迁。
关键词:罗马家庭 家父权 自然法
一、罗马家父权的形成
广义上的家父权通常是指针对直系卑亲属的权力。家父对所有家庭成员,不论其为尊亲属或卑亲属,皆可对之行使其家父权。狭义的家父权则是指有“自权人”身份之父,对其子女及其卑亲属享有的生杀权、责罚权、送惩权、主婚权、财产权、诉权等权力。
一般说来,享有家长权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市民。拉丁人、外国人不能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家长权。第二,必须是男姓。自权妇女即使收养子女,她对养子女也不能享有家长权。第三,必须是自权人。即享有家长权者,上无父系直系尊亲属,在家庭内是不受任何权力支配的人。当一个家庭中的家父去世后,其内部的原家庭成员则脱离原家父权,由他权人转为自权人,由自权人组成新的家庭。
二、罗马家父权的历史变迁
在罗马早期,“家父的权力,最初并无任何限制。”家父对子女可以生杀予夺、肆意惩罚、自由嫁娶,家父在财产和人身方面都占据垄断地位,并且家子们以及和家子一样处在家父权支配下的其他家庭属员都必须依附家父而在家庭内部进行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