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企业日常签订合同中通常约定,承租人需要在每期租金于上期租金结束日7日前付清(例如:上期租金结束日为2021年1月30日,本期租金应于2021年1月23日之前付清),这也是市场上通常的惯用做法,承租人除了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还要提前支付三个月租金给出租,通常是提前七天,甚至有承租户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给出租人。预收租金既要符合税法规定,又要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本文就预收租金的会计核算上进行了探讨,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借鉴。
关键词:预收租金;会计核算;探讨
一、不动产出租增值税征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不动产租赁服务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的预收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当月收到预收租金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