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的内部追偿权

2021-11-10 06:03:10李丽雯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2期

摘要:在金融领域,混合担保是目前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之一,金融机构会利用混合担保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对于混合担保内,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追偿权的行使,成为近些年物权法领域争议的焦点。在各种学说影响下《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物权法》适用规则、最高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针对实务界存在的有关追偿权的争议、分歧,进一步明确了已承擔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对相关适用规则再行梳理,以促视角更为清晰。

关键词:混合担保;担保责任;追偿权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二人约定,由乙出借给甲100万,为担保该笔债务,丙以其价值100万元的B车为其设置质押担保,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各方并未约定丙和丁在承担担保责任时的顺序与份额。如果到期甲不履行债务,而乙仅请求丁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担保责任又或者乙仅对丙的B车行使质权清偿了100万元的债务。丁(或丙)行使追偿权的规则应为何?

没有争议的是,上例中,丁(或丙)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后,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甲全额追偿。

有极大争议的是,上例中,丁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后,就超出丁内部份额比例的部分,是否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丙迫偿;或者丙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后,就超出丙内部份额比例的部分,是否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丁追偿?

二、我国相关立法演进

1.《担保法》第28条

依照《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保证担保被法定为物的担保的补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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