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钦
摘要:为进一步把握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关系,本文从立法宗旨、分析方法及审查意见答复三个方面,并结合实际案例,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支持”法条的审查与答复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专利相关工作的读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专利法 不支持 判断 答复
1.引言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该法条的立法宗旨就在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与申请人所作的技术贡献相称,以避免申请人以较小的公开内容换取较大的保护范围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专利审查指南》对“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解释如下: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并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不一致;(2)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