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雪映,李瀚琰
(1.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上海 200042;2.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 200042)
刑事速裁程序产生于社会管理不断创新和刑事立法日趋完善的背景下,部分违法行为被犯罪化导致入罪标准降低以致轻微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为解决人案矛盾,我国在2014年开展速裁程序试点改革,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从其作为诉讼程序角度来看,这是轻重分离,快慢有别的成功实践,从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组成部分来看,这是对刑法构建轻罪之路的积极呼应。刑事速裁程序的确立,初步构建起认罪认罚制度下诉讼程序新体系,即普通、简易、速裁程序逐级递减、相互衔接的繁简分流程序体系,也称梯度简化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其本质上是寻找在不同案件中对刑事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效益提升路径。刑事速裁程序虽然有效弥补了我国二元划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单一结构,但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缺憾,速裁程序对于办案期限和效率的追求,要求构建侦、诉、审、执、司的联动机制,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间存在矛盾,速裁程序在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以及审判环节中的环节减少等其他独特特点与被追诉人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是另一重要缺憾。在刑事诉讼价值框架下,速裁程序同样不可避免地在效率、秩序和正义价值之间产生冲突,其作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部分,应当满足诉讼价值平衡理论,并以此为角度寻找速裁程序缺憾的解决路径,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