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建(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赞成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在第1条明确指出了该法律的立法依据,特殊之处在于其列明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核心内容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处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这一核心价值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立法提供了足够的正当性。《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作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依据自无疑问。而人大的决定是直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这一立法。分开看,三个依据均有其正当性。但三个层次不一、性质不同的依据是如何圆融地整合在一起共同为《香港国安法》提供依据则需要进行精细化的学术分析。不仅如此,立法依据与法律位阶有密切关系,准确界定三个立法依据对于《香港国安法》的意义对于准确定其法律位阶及效力至关重要,而香港国安法的法律位阶又会影响到其实施效果。
立法依据是立法机关表明其立法权力及其内容正当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