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小岗精神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研究*

2021-11-11 15:57:34王诗陶於忠祥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王诗陶,於 冉,於忠祥

(1.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技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11;2.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6;3.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安徽 合肥 230091;4.安徽农业现代化研究院(省重点智库),安徽 合肥 230036;5.安徽农业大学 国土资源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36)

一、小岗精神缘起与凝练

(一)小岗精神缘起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人主动学习苏联模式,并通过合作化运动、集体化运动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农村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国农村推行的是人民公社体制下“两权合一”的土地使用制,即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公社社员由集体统一安排劳动,按时记工,按工值分红。但因在生产队做工的社员不分男女,也不论体壮体弱,全都按时记工,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农业生产的“大锅饭”现象成为常态,劳动效率低下;同时,地里种什么,全由上面下达指令,直接生产者没有自主权,致使农业产业布局不合理,土地生产力低下,农村出现了严重的粮荒。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1979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党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搞上去,并提出了发展农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囿于当时的形势,仍然作出了“不许分田单干”的规定,但也提出“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直至1979年,包产到户在全国总体上仍然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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