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基本安全利益例外

2021-11-11 16:08:37杨璐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杨 璐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1620)

2020年11月15日,跨越8年历经31轮谈判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以下简称RCEP)在15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正式签署,标志着全球范围内覆盖人口最广、经贸规模最大、发展潜力强劲的自由贸易区已经建立,东亚经贸一体化就此迎来里程碑式的跨越。在第12章电子商务章节中,RCEP就当前蓬勃发展的跨境数据流动作出了详细规定,既包含了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议》(USMC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代表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中电子商务主要立场的协定一脉相承的内容,又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和创新,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点在于计算设施位置和跨境数据流动领域中基本安全利益例外的增设,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缔约方不得以要求对方将其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开展商业行为的强制前提;另一方面,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应当以维护电子信息的自由跨境为原则,但两者均存在基本安全利益例外,且其他缔约方不被允许提出异议。鉴于该项例外条款是以往电子商务协定中不曾有过的,理清基本安全利益的内涵有助于正确适用条文规定,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开展的同时保障各缔约国自身关键的基本安全利益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并为我国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条约的衔接提供指导与借鉴。

一、 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安全例外条款

尽管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首次被应用于跨境数据流动领域,且RCEP对其具体内涵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但许多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中都包含允许各国在必要时援引基本安全利益以免于承担特定条约义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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