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2021-11-11 16:47:42韩松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0期

特约主持人: 韩松

张先贵

问题的提出

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要求。为顺应这一背景和诉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被列为立法规划项目。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在深化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必要而又迫切。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面临诸多难题,尤其是一些最为基础性的议题尚存争议,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所有权二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定位较为妥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是否需要以集体成员出资为前提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集体成员是否等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是否影响农民集体所有权法律地位?等等,诸多问题,不一而足。本质上,这些争议的背后无疑凸显出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理解是否妥当,直接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因此,立足于中国语境,准确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对结束上述争议,达成共识,实现法制度的科学设计,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又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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