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君超,李 欣
(1.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2.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亿人,占总人口的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1亿人,占总人口的13.50%。民政部预测我国老龄人口将在“十四五”期间突破3亿,并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监护问题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意定监护制度自2012年入法以来,其实践已在全国铺开。尽管《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有诸多进步,但《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内容简单、概念不明,协议的主体范围、具体形式、生效节点及可否任意解除等问题缺乏细化,意定监护人职责与法定监护人职责含义混淆,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带来了实务中的困惑。
意定监护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旨在保护成年人在未来失能后的自我决定权,纠正法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潜在侵害。法定监护的前提是剥夺被监护人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理本人的人身照顾、医疗决定及财产管理等事务,并就上述事务拥有代理权、同意权、撤销权和追认权等,其核心本质是替代决定。因此,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存在巨大的漏洞和弊端。
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控制、生效要件和意定监护人职责等,旨在保障本人能力不足时,借他人之协助达到“自治”之目的。意定监护始终以尊重本人意愿和偏好为首要原则,以最佳利益原则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