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
——基于党史和学理的双重考察

2021-11-11 17:26:05祝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2期

祝 捷

一、问题的提出:为何要讨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为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国家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提供了源头活水。然而,党内法规究竟是一个经验性概念,还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在学术共同体内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尽管从事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学者一再提出党内法规学科化、党内法规研究的“释义学转向”等命题,试图将党内法规从经验性的政治术语向具备逻辑自洽性的学理概念牵引。但是,现有论著对于党内法规的规范性还缺乏足够的认知,大多数关于党内法规的研究成果限于宏大叙事的政治性阐释或者经验性提炼。党内法规是否得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基于特定决断形成的经验性政治术语,对于证成党内法规的科学性以及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是否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都有着重大意义。

有学者曾讨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以党内法规的条款形式作为切入点,对党内法规具体条款的规范语句、规范格式进行研究。本文将这种讨论称之为“党内法规的规范形式”,或党内法规外在表现形式的规范样态。本文要讨论之“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是对党内法规自身逻辑的一种探讨,不必然涉及具体的党内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党内法规有了法的意涵。尽管党内法规所具有的法意涵,与国家法律所具备的法意涵存在差异,但也需遵循作为法的共同的属性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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