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玲,徐咏军
(1.皖南医学院 人文与管理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1;2.皖南医学院 学报编辑部,安徽 芜湖 241002)
大数据已广泛应用于医疗、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社交媒体等领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对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和使用是许多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去识别协调了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之间的矛盾,但随着反向识别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再识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风险,其击破了数据使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原有的数据法律保护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对再识别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大数据时代发展中需回应的议题。
对识别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是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但何谓“识别”,如何界定,是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难题,特别是间接识别认定及其标准问题。
识别的界定关系到个人数据保护的范围以及数据控制者和使用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关涉去识别等相关技术使用的合法性问题。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4.1条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数据。”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也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