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崴
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指导下,司法往往被打造成适用恰当规范,还原事实真相,继而得出合理结论的理性连贯活动。这种思维框架中,司法技术大多会从正面、肯定和积极的立场出发来服务于裁判的“调查”模式。譬如,利用可得证据查明和推断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通过法律解释来获取法律文本的固有含义等。如此,就可能造成对裁判过程中否定、消极手段的排除、忽视和误解,司法拟制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法律拟制已有一些研究。但是,关于司法拟制的专门研究相对薄弱,不少问题还呈现出混乱乃至空白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其中还掺杂着某些深刻误解和偏见,如认为司法拟制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具有正当性。实际上,只要法条规制范围的有限性与客观事实的无限性这对矛盾依然存在,拟制就是司法实践中无法规避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拟制是填补社会需求与法律之间裂缝的黏合剂。因此,作为本文研究的主题,以下将辨明司法拟制的起源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回应相关质疑的基础上,揭示司法拟制的逻辑结构,继而指出它对于法律实践的可能贡献和重要意义,并且给出相应的操作步骤。
从谱系上来看,司法拟制脱胎于法律拟制。当代语境中,法律拟制似乎已经隐姓埋名多时,但它仍然不失为一个源远流长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