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加坡调解公约》看我国商事调解的改革

2021-11-11 19:48:08蔡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蔡 伟

一、引 言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各种各样的纠纷与人类的活动相伴相随。纠纷的解决对于维持家庭、社群、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类的活动多种多样,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因各种因素而异。在当代,国际商事纠纷主要有三种解决模式:诉讼、仲裁和调解。它们各有优缺点。诉讼存在对抗性强烈、保密性差、判决的跨境执行困难等问题;而当代国际商事仲裁也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出成本高、时间久、透明度低等不足。因此,更具自主性、更能够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的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愈发绽放其生命力。然而,即便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也不意味着纠纷的有效解决,因为当事人态度的变化甚至是不诚信等因素都可能使得和解协议没法得到自主履行而沦为一纸空文。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业界普遍认为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国际公约提供有效和统一的跨境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框架。因此,国际商界呼吁建立一种能为当事人提供和解协议跨国承认和执行的机制,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调解结果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文简称《调解公约》或《公约》)正是响应这一时代需要的产物。经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多的研究和起草,它于2018年12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2019年8月7日,中国、美国、印度、韩国等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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