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舒菁 (厦门市规划数字技术研究中心,福建 厦门 361000)
1.1.1 传统概念的“规划条件”
2008 年1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 号)明确规定,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具有指导土地开发利用的法定意义,也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1.1.2 改革背景下的“综合性规划条件”
2018 年5 月,国务院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9 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改革工作。改革要求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为此,多地市积极响应国务院工作要求,主动创新综合性“规划条件”,在原“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耗、固投、矿产资源、防洪、水保、消防、城市景观艺术、地震等方面的建设条件,同时作为土地出让的建设要求,从更广泛的角度赋予“规划条件”新的时代意义。
1.2.1 推动项目落地的有效途径
传统意义上的“规划条件”就出让土地的建筑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规定,各类指标主要围绕土地的开发和建设进行要求。“综合性规划条件”则是结合了土地本身及上方建筑的各方面建设要求提出的。在自然资源方面纳入了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等方面的用地评估要求,也涵盖了能耗、环保、固投强度、消防、安全生产及防洪水保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直接为项目落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