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飞,汪金燕,沈 强
(1.安徽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1600;2.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改变了原有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重心,导致刑事辩护形态的重大改变,也就为量刑辩护的实质性发展提供了契机与空间。
按照陈瑞华关于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量刑辩护是指建立在对被追诉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的基础上,通过提出若干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论证应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裁决的辩护形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革的框架下,量刑辩护替代了以往罪与非罪的争议而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的核心问题。有效量刑辩护通常是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意见,最终由审判机关采用较轻的量刑情节。其突出特点是控辩双方实现由以对抗为主向对抗、合意二者并存的转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相应的司法部门都应当做好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