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军,杨 峥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018年《刑事诉讼法》不仅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在第174条奠定了控辩量刑协商的基础。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量刑协商程序进行了细化。同年11月印发了“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埃尔贝德说:“在现阶段,绝大多数的司法程序改革有两项目标追求,一个是运行一种简便、快捷的新的司法程序,即使司法诉讼活动运行更有效率,另一个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即实现当事人的公平正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设立目标在于通过量刑协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同时也强化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量刑协商是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被追诉人认罪后可能获得的从宽优惠及量刑结果进行协商的行为。具体来说,控辩之间可以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主刑刑期、附加刑适用、刑罚执行方式等实体处理结果,还有不起诉或撤诉处理、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涉及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事由。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工作机制,但由于相应立法规定不明晰,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协商程序虚置、控辩协商地位不对等等问题。鉴于量刑协商理论尚未形成,只有将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结合,深入分析量刑协商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应改善路径,才能使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机制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