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构建*

2021-11-11 21:39:05汪发洋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汪发洋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平台(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迅猛,业已成为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和贡献新增就业的重要力量之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平台用工因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 400万人”。但是,实践中绝大多数平台从业人员以“无用人单位”方式灵活就业,不享受劳动法的基准保护,也被排除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近年来,平台用工领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诸如外卖送餐员猝死以及频发的交通道路事故等,使得平台从业者的职业安全问题逐渐凸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发布的“一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要求“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因此,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如何定性,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又该如何构建,都是亟待分析和研判的问题。

互联网平台涉及领域广泛,如零售、旅游、住宿、教育、医疗等行业。从服务(劳务)提供角度来看,基于不同的市场经营策略的选择,平台可分为市场交易型和组织控制型两种运营模式。市场交易型平台在互联网空间创建和维护服务交易的虚拟市场,消费者(服务接受方)自主判断并自由地选择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这一类平台以淘宝网生活服务板块、猪八戒网等为代表,作为居间方的平台主要承担《电子商务法》等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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