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严重超载是否入刑的四维考察

2021-11-11 21:59:13魏汉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魏汉涛

2019年10月10日,江苏无锡高架桥因货车严重超载倒塌,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货车严重超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报道屡屡见于报端,面对触目惊心的场面民众不忍直视,耳闻受害者家属撕心裂肺的哭喊民众怒从心起。一些人直言,不能让货车严重超载的悲剧重演,应当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由刑法规制。一些人坦陈,必须重新审视货车超载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再用罚款、扣车等普通行政处罚手段来惩戒这些“大杀器”。货车严重超载入刑俨然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刑罚关涉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似双刃剑的刑法用之不当将反受其害。再者,刑法立法是一项牵涉较广、需要多维思考的复杂活动,即便肯定货车严重超载确实有入刑的必要,也需要进一步审慎考量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规制、入罪门槛如何设置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就货车严重超载是否入刑以及如何入刑进行四个方面的考察,希冀对立法有所裨益。

一、货车严重超载的危害是否达到动用刑罚的程度

众所周知,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但并非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需要刑法调整。一个行为要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还要考虑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需要动用刑罚的程度。换言之,刑法不应将一切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犯罪化,只有具有刑罚必要性之行为才能上升为刑法规制的对象。那么,货车严重超载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动用刑罚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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