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超
公私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模式。公私合作能够促进公共领域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服务供给率的提高。现有PPP相关研究成果多从实务操作流程出发,重在向实务人员介绍具体操作方法,且研究视角的同质化现象比较明显。既有介绍域外PPP制度的学术研究成果也多停留在具体制度介绍的层面,对PPP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制约PPP功能发挥的制度障碍和理论障碍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当下PPP模式中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面临诸多难题。政府承担着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基本职责,在PPP模式中构建政府与市场、政府和社会间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厘清PPP模式中政府职责的多维面向,进而明确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和方向。
从经济法视角看,PPP协议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之间订立的以政治利益为主要追求的协作文件,也相异于企业之间签订的以利润获取为重要目的的商业合同,更多的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的合作协议,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目前学界对PPP协议法律性质认定的主流观点大致有三种:一为行政契约说,二为私法契约说,三为混合契约说。三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为不同学者所支持,呈现胶着状态。探究认定某一特定类型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属公还是属私,直接关系到具体的规则适用和司法救济渠道的选择,更深层次的,还关系到相关的关联制度整体价值取向以及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