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吴泰山
欣强是Q城星光舞蹈学校的优秀学生,特别擅长跳拉丁舞。当地电视台《舞者之光》栏目常邀请欣强所在的拉丁舞队登台演出,欣强成了Q城家喻户晓的小舞星。
今年,学校招了一批新学员,在拉丁舞队的基础上组建了“梦之队”。杨华是“梦之队”的副领舞,他不服气欣强的领舞风格,指导老师康大生便将杨华调到了另一个舞队。杨华为此怀恨在心。此后,杨华多次在不同场合找欣强的麻烦,欣强也很生气,想借机会教训杨华。
一天中午,欣强找两个小伙伴一起去教训杨华,见杨华正在学校宿舍里午睡,他们便用被子蒙住杨华的头,对其一顿拳打脚踢,造成杨华的鼻骨粉碎性骨折。
杨华报案,经法医鉴定,杨华之伤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民警对欣强进行了训诫,责令学校和家长严加管教,学校给予欣强留校察看的处分。经公安机关调解,欣强的父母赔偿杨华5万元经济损失。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本案中,欣强殴打杨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也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欣强作为学生,在校内与杨华发生矛盾,应找学校和老师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遇事应冷静,不能冲动,更不能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