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程”与“议约”:清代汉口房地产卖契的书立
——以徽商文书为中心的探讨

2021-11-11 22:39:04范金民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范金民

近年来,学界对于各地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蔚然成风,成绩斐然。然则对于各地房地产买卖文书的形式及其具立顺序等,殊少探讨。笔者前曾利用草议文书原件,探讨清代江南房地产买卖文书的形式,提出苏州等地在签订绝卖正契(或称大契)之前,先会签订“草议”,对买卖双方作出约束。那么,这种文书仅在江南存在吗?这种文书的书立顺序仅出现在江南吗?刘伯山先生编纂的《徽州文书》,收录了清代康熙年间汉口徽商谢氏的一批文书,其中绝卖正契外,还有“水程”和“允议约”“承议约”文书,为我们探讨清代汉口房产文书的书立及其顺序提供了可能,至今尚未见人利用过。今主要利用此批文书,结合汉口《紫阳书院志略》等文献,专门作尝试性探讨,期能于传统民间文书研究稍有裨益。抛砖引玉,期待文书研究专家和高明之士匡我不逮。

一、水程与正契

《徽州文书》中的《清康熙中期旅汉口谢氏徽商文书》,共收26件文书,其中包含8宗房产绝卖文契14件,1宗房产典卖契1件,有关紫阳书院购房的议约文契等10件,徽商绸布店经营合同1件。其中可以用来说明本文主题的,全部集中在8宗绝卖房产中,有“水程”原件3件,绝卖正契9件,允议约和承议合约各1件。此外加上《紫阳书院志略》中所收1件绝卖正契,关涉其中1宗房产的绝卖,共为15件。此15件文书,可以归为五组:第一组3笔交易,2笔既有水程又有正契,而其中第二笔交易只见正契而未见水程。第二组1笔交易,先后立有允议约、水程和正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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