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特征不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的核心要义是这些主体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民法典应当规定的是确保意思自治得以实现,尊重当事人的合意的规范,而排除具有指令性和管理规定的出现。但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公法性的规定较多,在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法律中规定这些内容的正当性何在,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
民法典中存在相当多的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规定社会主义或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导向的规则。从民法发展史来看,《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延续的是启蒙运动后对个人地位的肯定和保障;而至近百年后的《德国民法典》已经更为注重民法的社会作用,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避免垄断经济组织对弱势群体的过分剥削。民法典规定社会主义在我国的语境之下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有通过这一原则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意涵。
1.社会主义规定对民法转向的引导。在民法典中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是一方面,而且难以统摄全部法律规范,亦不足以为国家提供更高层次的规范指引。《魏玛宪法》率先规定实现社会正义、崇尚实质平等、以社会为本位等具有现代宪法色彩的内容,这些转变也构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过渡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