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的全职太太

2021-11-11 14:20筱页
当代工人 2021年19期
关键词:全职太太裁判民法典

筱页

“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句话听上去浪漫,但现实往往“骨感”,陈菲就深有体会。

大学毕业没多久,陈菲就和男友保平结婚了,因为丈夫比较有能力,所以提议她在家做全职太太,顺便全心全意备孕。

没过多久,陈菲顺利怀上孩子,然后正式过上养胎、生子、照顾孩子和家庭的全职生活。那时,身边很多小姐妹都羡慕陈菲,说她嫁了个好老公,什么都不用做,只需在家带带孩子、做做饭就行,还有钱花。连陈菲自己都觉得很满足,每次填信息时,职业一栏她都会自豪地写下“全职主妇”4个大字。

其实一开始,陈菲并不适应这样的生活。每天围着锅碗瓢盆转,生活单调又枯燥。但一想到丈夫回家就能吃上热饭,她咬咬牙又坚持下去,甘愿放弃职业生涯,为他洗手做羹汤。

结婚的第二年,陈菲生了一个儿子,她的生活也更加忙碌了。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拿着锅铲,这样的场景每天都会上演。可丈夫看不到这一切,下班回家,看到孩子的玩具散落一地,看着厨房还未出锅的菜,总是怨声载道。

在丈夫心里,陈菲再累,也没有他在职场打拼累。对于她的辛苦,他不懂,更无法理解。“全职太太被认为是世界上最轻松的职业,真的吗?”陈菲在远离朋友圈的微博写到,因为只有在那里,她才可以袒露心扉,直面现实:她的心一点点凉了下去,甚至开始怀疑当初放弃一切做全职太太这个选择。

转眼,婚姻走到第十个年头,儿子上了小学,陈菲的生活也走到了岔路口。

别人都是早早出门,挤公交、挤地铁、挤电梯,生怕上班迟到;晚上要么加班、聚餐,要么买菜做饭,即便回到家洗漱完毕,也要在临睡前忙一会儿第二天的工作准备。而陈菲,则过上了“咸鱼”般的生活,好似与同龄人分处两个时代。

虽然无聊,但她也没觉得这种生活不好。可有一次吵架,陈菲突然被点醒了,因为丈夫说出一段让她难以置信的话:“我当初喜欢你,是因为你足够优秀,可你看看这些年,你从一个女神变成个十足的黄脸婆。若单纯说洗衣服做饭这事,随便请个保姆可能都比你做得更好。”

陈菲的“不上进”,成了丈夫嫌弃的根本原因。究竟何以至此?她心灰意冷,更深深反省着。曾几何时,她也是一个漂亮且优秀的女人,大学刚毕业,就通过了好几家知名大企业的面试,若当时没有选择结婚,没有选择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庭,而是去追求梦想,恐怕现在已是另一番风景了。当然,她失去的远不止这些。

那次吵架后,陈菲和丈夫的隔阂越来越大,渐渐地,夫妻貌合神离,彼此不再理解和包容,这段婚姻也不得不走到终点。但陈菲并没有一蹶不振,相反,学习了各种课程,没多久就成为一名PET(父母能效训练)培训导师,既陪伴了儿子,还收获了一份自己喜欢的事业。

“作为母亲和妻子,为家庭我责无旁贷。但如果全职主妇算职业,作为从业者,失业后就该有相应的补偿。”今年2月,想维权却无的放矢的陈菲终于看到了希望,一则“北京全职太太离婚,获赔5万家务补偿”的消息两次登上热搜,全国多地出现相关判例……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专家观点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

律师刘兴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认可。隨着《民法典》的实施,新近出现的案例也将家务补偿推上热点。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也不是凭空出现,在《民法典》之前,《婚姻法》中也有家务补偿的规定,不过仅适用于“分别财产制”婚姻,且在实践中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家庭非常之少,以至这一规定适用率较低。《民法典》则主要是将这一规定改变为不再区分财产制,即只要是一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就适用。还规定了补偿的具体办法,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在最新的几起案例中,引起最大争议的往往是裁判者基于“自由裁量权”所裁判的金额,网友不禁发问:平均1万至5万元裁判数额真的能评价家务劳动吗?家务劳动究竟价值几何?

不妨先看一组数据。有研究显示,家务劳动潜在价值约占GDP的30%,若把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大概要有420亿人民币。以杭州为样本的研究显示,杭州家务劳动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付的46.47%,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年工资总额的43.23%(根据发表于2015年的研究成果)。

可在大众的算法观念里,往往是“若雇个保姆,这些年也不止这些钱吧”。其实,司法裁判主要是从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角度出发,以这几个方面进行度量显然是合理的。

无论是按照研究数据,还是百姓的朴素算法,对于家务价值的度量都难以与裁判结果相符。主要原因是法律和公众对于婚姻中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解不一样。《民法典》规定的是给予家庭义务负担较多一方的公平性补偿,并非度量家务劳动的纯经济价值。这一立法初衷和司法实践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家务劳动付出的一方,同时也是家务劳动价值获益人,换言之,家务劳动的获益主体是家庭,这就包含了家庭的双方,所以不能完全以服务对价的形式体现。另一个方面是家庭的属性。婚姻是一种拟制的身份关系,“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体,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身份价值、社会价值和感情价值,故而,关于家庭的收益和支出并不能单纯地从经济层面核算,在情感上的付出与收益都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所以,基于以上两点,仅从家务服务对价的形式来评价,也有悖于家庭和婚姻的属性,容易导致基本社会关系的异化。因此在这方面,司法裁判的慎重情有可原。

不过在实务上,还是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关于家务价值补偿的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要有一方提出明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就对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有请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权,是否行使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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