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程浩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2006年至今,我国先后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逐步移植美国1998年颁行的《数字千禧著作权法案》中第512条设定的“避风港”规则,通过立法构建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三方利益。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中不乏有人出于非法目的利用“通知-删除”规则以及《电子商务法》第43条关于15天“静默期”的规定对于某些商品或者商家发起恶意通知,又称“恶意投诉”。由于电商平台对于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并不高,恶意投诉行为人的恶意通知一旦通过了平台的形式审查,平台内合法经营者的商品就将面临被迫下架,合法商户即使及时发出申诉也需要耗时多日方可能恢复相关商品链接进行销售,难免错失商机给商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正因如此,许多恶意投诉行为人会以投诉商户商品为由向商户索要一定数额的“保护费”,而商户为了避免商品被迫下架无法销售,则甘愿选择“花钱消灾”。更令人可憎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诉公司”“知产流氓”在实践中出现,有的人或者公司通过抢注商标、伪造变造知识产权权利证明等方式专门从事违反商业道德、企图不劳而获的恶意投诉行为,甚至部分电商经营者通过投诉进行恶意竞争,使得电商平台恶意投诉成为了“黑灰色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