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海宇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成为腐败的“温床”。投标人既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始作俑者。其危害性表面看是局部的、有限的,但深入分析,违法招投标不仅危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更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招标、违法投标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招标人内定关系人,暗箱操作或虚假招标;(2)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互相抬轿,轮流坐庄;(3)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弄虚作假,非法中标;(4)招标人所在单位领导违法违规干预,指定中标人;(5)招标人所在行政区域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违法违规干预,指定中标人;(6)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自然人借用企业资质,以欺诈形式骗取中标;(7)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设置不合理条件排除竞争者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规定,因招投标违法导致中标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