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 闫倩
(空军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
本田技研专业生产摩托车等产品,于1988 年5 月30 日取得第314940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2类,经续展至2018 年5 月29 日。于1998 年8 月14 日取得第1198975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类,经续展至2018 年8 月13 日。于1988 年12 月17 日取得第503699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 类,经续展至2019 年11 月9 日。恒胜集团和恒胜鑫泰系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2016 年6 月28 日,昆明海关下属的瑞丽海关查获申报出口的一批摩托车,昆明海关认为该批货物可能涉嫌侵犯本田技研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向本田技研发出了通知,2016 年8 月22 日,瑞丽海关告知本田技研由恒胜鑫泰公司委托瑞丽凌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瑞丽海关申报出口的标有“HONDAKIT”标识的摩托车整车散件220 辆,目的地缅甸,该批货物系由美华公司授权委托恒胜集团加工生产。本田技研遂以恒胜鑫泰、恒胜集团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恒胜鑫泰及恒胜集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田技研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在本案中,三级法院的分歧在于涉外定牌加工能否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恒胜鑫泰、恒胜集团虽辩称其行为系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确认其行为系涉外定牌加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