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定婚行为及其法律效力

2021-11-12 02:03:11张凯静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22期

张凯静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婚姻,历来是一个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而定婚是婚姻关系成立不可或缺的条件,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作用。

1 定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调整明代婚姻关系的基本依据是《大明律》卷六户律三:婚姻十八条。《大明令》作为明代基本法《大明律》的补充,也是规制婚姻关系的主要法令,相关条文主要分布在户令和礼令之中。此外,《大明令》中也明文规定了“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承认了民间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

1.1 定婚的构成要件

依据明代的法律规定,定婚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1)凭媒而立。自西周起“媒妁之言”就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媒人在婚姻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文公家礼》规定:“议昏,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婚姻关系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媒人参与,定婚书中也需媒人“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可生效。

(2)由尊长主婚。《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一桩婚姻中,家长具有绝对的主婚权。无父母之命私下订立的“婚约”,法律上一般不予承认其效力,若坚持违背尊长则要接受刑法处罚,可见主婚人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起的作用是绝对的。

(3)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婚书即婚约,纳征礼后,婚姻关系既成。但口说无凭,婚书作为两家结为秦晋之好的凭证,亦作为定婚的要件之一。一旦订立婚书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均不得另许另聘,若违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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