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2021-11-12 13:27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李林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5期
关键词:全过程宪法民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李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系统阐释,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时代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了我们党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会议公报明确指出,在政治建设上,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得到更好发挥,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得到巩固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主理论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政治成果,是符合中国国情、彰显中国之治,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新型民主理论,是为21世纪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所提供的中国化民主新道路、所创造的中国式民主新形态,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一、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是夺取全国政权,把它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1921年党成立时通过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纲领》,就向全世界公开宣告自己采用无产阶级专政和苏维埃等民主形式,主张实行工农兵民主。宪法是人民的圣经,是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最权威、最根本的政治文明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坚持人民民主原则、建立人民民主国家、实行人民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等民主政治内容,并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探索实践、贯彻实施。

列宁曾经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颁布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华民族彻底推翻了“三座大山”,中国人民从此当家作主,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新国家新社会新政权的主人,开辟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人民民主的新纪元。

195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是中华民族站起来的最高政治法律标志,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人民的宪法”。1954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宪法草案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我们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现行宪法作为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在序言中确认了“一八四〇年以后……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的革命历史事实,提出了国家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国家机构活动的民主程序机制;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为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最根本的宪法依据,为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规定了正确道路,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总遵循。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

为了加强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2021年根据宪法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二、宪法确认了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的核心地位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宪法序言明确提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在新征程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也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最鲜明的政治特征。我国宪法不仅在序言中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还通过对现行宪法必要而及时的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充实了宪法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宪法依据,进一步确立了党对国家领导的全面性、根本性和权威性,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18年“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以国家根本法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特征,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最根本的政治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以宪法为根据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具体法律规范形式,从多种角度和多个层面确认和保障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应当“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目前,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等。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兵役法》规定,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等。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把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原则具体化、法律化,用法律形式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使党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得到更加有效的具体贯彻落实。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关键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持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依照宪法和法律加强党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领导,就要把党的领导充分体现在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等各个领域,贯彻到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和宪法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落实到民主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实现党的领导全领域、全覆盖、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三、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了重要制度载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宪法的这些规定,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载体和根本的法治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全体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形式,从政体上实现了人民民主与国家性质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从根本政治制度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而且明确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断发展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我国宪法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重要载体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

四、加强宪法实施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指明了前进方向,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根本遵循和法治保障。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党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以宪法为根据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丰富人民民主的规范体系、权利内容和实现形式;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推进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用更加民主、更加文明、更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序高效运行,确保人民民主各项权利充分实现;坚持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和民主意识,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坚持推进全民普法守法,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用宪法和法治等多种形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毛泽东同志指出:“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权利(权力)设定和制度建设,而且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运行过程、责任义务和实践结果。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宪法实施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强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权利化和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强人权、民主和基本自由的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更加广泛真实普遍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协商权、表达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的不断发展、充分实现。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和战略性任务。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增扩民主权利,完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激发民主活力,从各层次各领域各方面扩大公民依法有序的政治和社会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更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民主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具体实践中切身感受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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